“半城烟火半城仙”商标侵权案宣判 系泉州世界遗产公共文化资源保护第一案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4-15 23:12
4月15日,泉州中院二审公开审理、宣判“半城烟火半城仙”商标侵权案。
该案为二审上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泉州本地企业。上诉人(原审原告)系某广告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系某餐饮公司,因被上诉人在抖音平台开设的网店宣传图片、售卖的食物产品图片上印制有“半城烟火半城仙”文字,上诉人主张该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起诉至法院。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认为,“半城烟火半城仙”与泉州的城市特色紧密相关,是泉州多元文化的形象表达。早在2014年泉州文旅局便以“半城烟火半城仙”描述泉州多元文化形象,开展各项旅游宣传活动,该词在社会公众中已形成极高知晓度,成为各地游客对泉州的标志性记忆,已成为与泉州城市形象高度关联的公共文化资源。上诉人作为本土企业理应知悉“半城烟火半城仙”作为泉州城市形象的代言词所具有的广泛社会影响力,仍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此外,上诉人还先后在20余种商标类别中申请了包括“半城烟火半城仙”“桑莲法界”等多个与泉州公共文化资源相关的商标,意图借助泉州申遗及文旅热度将公共文化资源据为己有并以此牟利,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该案涉案商标虽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然而其权利基础具有重大瑕疵。上诉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取得商标注册,并依据不当获取的权利向他人主张权利,构成权利滥用。虽然被上诉人未提出上诉,但本案一审判决可能导致上诉人对公共文化资源的不当垄断,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故合议庭依法当庭宣判,判决撤销一审裁判,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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