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卖给下家的散装降糖保健食品中含有非法添加的西药成分格列苯脲和二甲双胍,男子熊某某仍持续销售。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首个适用连带惩罚性赔偿的食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认定熊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4万元;熊某某与杨某某(已判决)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326.6万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危险。
庭审中,熊某某供述其没有出售药品、保健品的营业执照。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间,其通过网络联系、发送快递等方式,向杨某某销售散装降糖保健食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后杨某某将该降糖保健食品以“降糖茶”包装,通过快递发货、微信收款等形式向全国多地消费者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
经查明,案涉“降糖茶”的外包装上没有生产厂家、成分等信息,经检测其中含有非法添加的西药成分格列苯脲和二甲双胍。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杨某某曾询问熊某某“您那个降糖的药里放了西药吗?患者化验报告显示有西药成分”,熊某某回复“这药不是我的,我也不知道,只知道多种药在一起,会产生另外成分”“如果怕出事,就少做,别大张旗鼓”。北京医学会出具的医疗问题专家咨询意见书证实,服用含有格列苯脲和二甲双胍成分的食品会对人体及特殊体质人群造成多达11种的危害,其中包括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低血糖、低血糖休克、肝肾功能损害等后果,对特殊体质人群可能造成过敏反应、低血糖中毒或乳酸中毒等后果。
法院认为,熊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熊某某明知其销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亦明知杨某某购买后分卖给不同的消费者,还多次、持续实施销售行为,两者的行为具有关联性、前后衔接性,故应对造成社会利益受损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要求熊某某连带承担销售价款10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求,于法有据。综上,作出本案判决。
据承办法官石魏介绍,食品安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须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本案涉及食药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又涉及多主体、多层级销售模式,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形,认定上下线销售链条中的多主体构成公益诉讼共同侵权并就惩罚性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增加侵权人违法成本、有效规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充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价值,有利于引领广大食品生产者、销售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依法经营、诚信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
通讯员 杨晨晖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朱葳
校对/李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