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条对当事人主张“假离婚”的处理,引发广泛关注。
近年来,一些人故意钻政策空子,乐此不疲地以“假离婚”来非法逐利,以致有违婚姻家庭伦理的“假离婚”闹剧一再上演。在此语境下,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旗帜鲜明地对“假离婚”扎紧法治篱笆,可以说是正当其时。
所谓“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做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从法律角度讲,根本不存在离婚的真假问题,夫妻双方只要办理了离婚登记或经法院判决离婚,在法律上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再存立。即使双方签署了“假离婚协议”承诺复婚,也不能达到强制对方跟自己复婚的目的。
一些夫妻热衷“假离婚”,主要是看中了其背后蕴藏的较高性价比非法利益。比如通过“假离婚”享受购房优惠政策、规避法定债务等。如此为非法逐利不择手段,不仅挑战了婚姻家庭伦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也败坏了社会风气。如果任由投机习气浓厚的“假离婚”行为蔓延,那么必然会让婚姻成为投机逐利的附庸,动摇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石。在这种意义上,扎紧“假离婚”的法治篱笆,无疑是维护婚姻家庭伦理,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更重要的是,看似百利无一害的“假离婚”,实质上潜藏着巨大法律风险,一方当事人完全有可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现实中,不少“假离婚者”因对方“假戏真做”人财两空后,不得已转求司法的救济。当司法对其诉求无法满足,实际上也不可能满足时,便采取缠诉缠访的极端做法,企图实现自己的非法诉求。这种无视法律底线的极端做法,不但挤占和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也给社会和谐稳定留下了隐患,危害不容小觑。
“假离婚”行为的蔓延,主要源于当事人非法逐利歪念的驱使,但也与法律对此没有划出清晰的责任边界相关。此番最高法出台的《征求意见稿》,除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情形不予支持外,还对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双方虚假意思表示下的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以及对抗《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条款,分别作出了无效的规定,扎紧了利用“假离婚”非法牟利的法治篱笆,不但有利于保护“假离婚”中被欺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筑牢婚姻家庭稳定的基石,也给利用“假离婚”逃避债务的不法行为关闭了“旁门”,更有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其意义自不待言。
婚姻是庄严神圣的契约,为一己私利将婚姻作为筹码去钻政策的空子,既损人又可能不利己,甚至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危害公共利益,必须“零容忍”。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理当对此扎紧法治篱笆。期待最高法广泛汲取民智,将相关条款进一步完善后及时予以施行,让“假离婚”闹剧不再上演的愿景早日照进现实。
文/张智全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