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中国在WTO就美国新能源汽车补贴等措施提起诉讼
第一财经 2024-03-31 10:02

据商务部网站信息,3月26日,中国就美国《通胀削减法》有关新能源汽车补贴等措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据第一财经记者从权威信源处了解,目前,中国在WTO发起同美国的争端磋商案件编号为DS623,相关信息通报已于当地时间3月28日分发给WTO成员。

此次中方表示,美方的补贴涉嫌以使用国内商品而非进口商品为(先决)条件,或歧视原产于中国的商品,此种行为违反了《199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以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 Agreement)。

3月28日,中国商务部发言人何亚东在商务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美方以“应对气候变化”“低碳环保”为名,出台《通胀削减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使用美国等特定地区产品作为补贴前提,制定出台歧视性的补贴政策,扭曲了公平竞争,严重扰乱了全球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和供应链,违反了相关世贸规则。

他表示,中方起诉,既是维护中方新能源汽车企业利益和全球新能源汽车产业公平竞争环境的正当之举,也是为了坚定捍卫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坚决维护新能源汽车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稳定。

美方涉嫌歧视性补贴政策

第一财经记者看到,在DS623案在WTO的通报中,中方详细列出了美方的争议措施。

通报称,2022年8月16日,《通胀削减法》(IRA)通过立法成为法律,“IRA可能是现代经济史上最大的单一补贴措施。对IRA提供的气候相关补贴的官方估计价值为3930亿美元。其他独立研究估计这些补贴的价值超过1万亿美元。”

通报表明,虽然IRA提供的补贴数额巨大且影响深远,本次磋商请求仅涉及根据IRA提供的某些补贴,即以某种方式决定需要使用国内而非进口商品或者以其他方式歧视中国原产商品。这些补贴分别是:清洁车辆补贴,能源财产投资税收抵免,清洁电力投资税收抵免,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生产税收抵免以及清洁电力生产税收抵免。

通报表示,中国坚决支持各方和国际社会为减少和减轻气候变化影响所做的努力,包括使用同WTO协定相一致的清洁能源补贴的方式。在同WTO协定相一致的情况下,在清洁能源产品方面的国际贸易,包括对于这些产品的投入,都可以加速清洁能源转型并降低成本。“非禁止的、非歧视性的补贴可以在这个转变中发挥作用。”通报称。

但违反WTO协定的补贴——包括附带条件的补贴,即使用国产商品而非进口商品或以其他方式歧视进口商品的补贴,仍然被禁止,并有可能破坏和减少在降低气候变化方面的国际合作。

通报还强调:“本次磋商请求涉及的补贴是这种类型的。它们具有歧视性、保护主义色彩,并且违反WTO规则。这些补贴不会促进成员方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共同利益,应受到谴责”。

涉嫌违反这些条款

第一财经记者看到,在此份通报中,中方也详细列出了上述五种涉嫌违法的补贴条款以及其涉嫌违反WTO规则的相关内容。

以最广为人知的清洁能源汽车补贴为例,IRA第13401条为符合条件的电动汽车设立了清洁车辆补贴,为了获得资格,合格车辆在北美的最终组装必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1)关键矿物组成部分,每辆车3750美元;(2)电池组件,每辆车3750美元。

为了获得在关键矿物部分的补贴,在汽车电池中所含适用关键矿物质必须(i)在美国提取或在美国加工;(ii)在与美国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和地区提取或加工或(iii)已在北美回收,其适用的百分比从2024年之前的40%要逐步增加到2026年之后的80%。关键矿物包括铝、钴、锂、镍和石墨。

同时,在2024年之后,如果清洁车辆中所含有的关键矿物由“受关注的外国实体(FEOC)”提取、加工或回收,该车辆就无法再享受补贴。通报指出,其中就包括中国。

而为了获得在电池部分的补贴,电动汽车中必须达到一定比例的电池组件必须在北美制造或组装。其适用百分比从2024年之前的50%增加到2024年之后的100%。

需要注意的是,在此组装条款中也同样具有FEOC内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崔凡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在此方面美方存在“围栏条款”,即针对特定国家的护栏,使用美国特定地区的产品作为补贴的一个前提,试图把FEOC所生产的产品排除在外面。

在此次通报中,中方也阐明了美方各项措施涉嫌违反WTO规则的具体内容。

以清洁汽车补贴为例,中方认为该补贴违反了GATT第I:1条和第III:4条,TRIMs协议第 2.1条和第2.2条以及SCM协议第3.1(b)和3.2条。

根据WTO规定,目前该案件处于协商阶段,双方有机会讨论此事并找到满意的解决方案。60天后,如果协商未能解决争议,投诉方可以请求WTO专家组进行裁决。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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