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评|把消费者当“引流道具”,商家营销不能罔顾他人权益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3-25 15:20

“老人是在吃饭的时候被拍的,当时没多想,但是不知道会被发到网上。”近日,家住陕西省西安市的李女士向记者反映,最近家里的两位老人在一家餐馆用餐时被店家拍下视频,之后店家又在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视频发到短视频平台上,这让他们感觉很恼火。(3月25日《工人日报》)

据多位消费者反映,在线下场所消费时,经常被动充当商家拍摄短视频或直播间的“引流道具”,甚至是“气氛组”“工具人”。这种现象,由于商家未经同意擅自让消费者“入镜”,不仅让消费者很反感,更让消费者担心自己的行踪信息、面部信息等被泄露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如今已进入网络直播和短视频时代,越来越多商家懂得“流量为王”的道理,于是通过拍摄消费者在店内消费的视频来博取流量,吸引其他消费者前来消费。虽然这类商家能够想到借助网络视频营销值得肯定,但其把店内消费者当成“引流道具”的做法,并不妥当。

从消费者权益角度而言,不但其安全保障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而且个人肖像权、信息权也受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当商家擅自“直播”消费者,容易造成个人信息泄露。

在人脸识别广泛应用的情况下,如果不法分子通过商家拍摄的视频,获得某些消费者的面部信息,不排除利用这种信息通过人脸识别或者AI换脸实施诈骗。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有预见性地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商家在拍摄、直播消费者,应取得个人的同意。但从实际情况看,多数商家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拍摄、直播。除了涉嫌侵犯个人信息权益外,还涉嫌违反《民法典》侵犯肖像权。这类商家眼里只有“流量利益”,却没有法律规定。

对此,消费者要及时发现并拒绝商家“偷拍”行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同时,还可以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由进行拒绝。若商家构成侵权,消费者可依法维权。

各大网络平台也要对涉及消费场景的短视频内容或直播内容加大审核力度。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网络主播行为规范》规定,主播在提供视听节目服务中不得“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所以,各网络平台有责任通过审核、下架涉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直播或短视频内容,对严重违规者可采取封禁账号等处理措施。同时,各地有关部门也要加大监管力度,通过检查、约谈督促网络平台履职尽责,促使直播或短视频规范发展,避免侵犯消费者肖像权、个人信息权益。

另外,司法机关要为受害者撑腰,尽量降低维权门槛,便于消费者维权。不久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江苏省消保委发布2023年度全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就直指“未经同意公开视频,侵犯肖像应当担责”。这对类似侵权者有警示效果,对司法机关有示范意义。

文/老鹰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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