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现场检查新规来袭,此次新增飞行检查机制等重磅措施。
3月15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现场检查这一有力监管手段,引导中介机构提高执业质量。
修订内容有诸多看点,受到投行人士关注:
一、落实“申报即担责”的思路,明确对现场检查中的撤回企业“一查到底”。
二、强化证监会注册部门在现场检查中的统筹协调及指导地位,包括组织检查沟通、协调监管合作、处理检查问题、强化结果运用、统一处理标准等。
三、新增“飞行检查”机制,在出现重大紧急事项或有明确证据表明提前告知检查对象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情况下,检查机构可以不提前告知检查对象,直接开展检查。
四、将 24个月内现场检查多次发现同类问题时从重处理,延长为 36个月。
从多个修订内容可看出,为打击IPO“带病申报”,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归位尽责,IPO现场检查将更严更细。
对“一查即撤”企业一查到底
一直以来,“现场检查”是证监会重要监管执法手段之一,也是发行上市书面审核的延伸和补充,对“带病闯关”形成有力震慑。
3月6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经济主题记者会上,证监会主席吴清表示,“现场检查和现场督导的覆盖面还非常有限,下一步要成倍地大幅地提高覆盖面。”
他谈到,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坚持申报就要担责,以此倒逼发行人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也倒逼中介机构提高执业和服务水平,做到勤勉尽责。
3月1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其中明确,“加大对拟上市企业的随机抽取和问题导向现场检查力度,大幅提升现场检查比例,形成充分发现、有效查实、严肃处置的监管链条,有力震慑财务造假。”
据3月15日证监会介绍,现场检查覆盖率不低于拟上市企业的三分之一。
同日,证监会出台新修订的《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中称,在2023年年底公开征求意见时,采纳了“加大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覆盖面”的意见。
为解决前期频频出现的“部分检查对象在抽中检查后随意撤回发行申请”的情形,此次新规一大看点在于,明确检查期间撤回申请不影响检查实施。
新规称,检查对象确定后,检查对象撤回发行申请不影响检查工作实施,也不影响证监会及交易所依法依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强化证监会注册部门统筹协调的地位
《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另一修订看点在于,健全统筹协调制度机制,强化证监会注册部门负责现场检查的整体统筹协调及指导。
新规明确提出,证监会注册部门负责现场检查的整体统筹协调及指导,包括确定检查机构、移送检查资料、组织检查沟通、协调监管合作、跟进检查进展、处理检查问题、强化结果运用、统一处理标准、共享检查信息以及组织检查培训等。
具体来看,由证监会注册部门确定承担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原则上,检查机构由检查对象所在辖区外的派出机构或非申请上市的交易所担任。
当检查机构确定后,证监会注册部门向检查机构发出检查任务分配通知,同时一并提供审核或注册部门汇总的关于检查对象的重点关注问题、重大存疑或异常事项等资料。
检查机构接到任务分配通知后会组建检查组。这时,证监会注册部门可以根据检查难度、专业性要求等,对检查组人员数量及构成提出调整建议。证监会注册部门可以派员参与检查工作。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组要就进展、发现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与证监会注册部门定期沟通。必要时,证监会注册部门可以召开与检查机构、交易所审核部门的沟通会,明确检查方向与重点,提高检查效率。
检查完成后,检查机构需要形成现场检查工作报告,报送证监会注册部门。由该部门组织审核或注册部门、检查机构及其他相关派出机构进行会商,提出对检查对象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处理建议。
新增“飞行检查”机制
《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还完善组织与实施流程,完善通知检查对象的程序,明确检查信息通报机制,对检查机构报送检查计划、开展进场工作、申请延期等设置了时限要求,完善现场检查报告格式。
比如在通知检查对象的程序方面,检查对象确定后,交易所审核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检查对象和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现场检查进场前,检查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检查对象。检查对象应当按要求准备有关文件和资料,并配合检查工作。
不过,在通知程序上,监管层新增提出,如果遇到特殊情形,会启用“飞行检查”机制。该条新规定备受投行圈关注。
具体来看,《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明确,“在出现重大紧急事项或有明确证据表明提前告知检查对象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情况下,经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检查机构可以不提前告知检查对象,直接开展检查。”
此外,在检查时间方面,新规指出,检查机构应当自接到检查任务分配通知后,要在一个月内进场开展工作。两个月内完成检查并报送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检查时限的,累计延长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
36个月内违规问题屡犯将从重处理
在监督管理方面,《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此次规范检查结果的运用,审核注册部门应结合发现问题、会商意见、整改完成情况推进审核注册工作。
新规提到,根据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执业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证监会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等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交易所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为打击“个别检查对象消极配合”情形,新规提出,如果检查对象、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拒绝、阻碍现场检查的,证监会可以依法进行处理。交易所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纪律处分。
同时,对于前期监管面临的“少数检查对象多次出现同类问题”,新规进一步拉长关注期限,称“最近36个月内,检查对象、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因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等,本次现场检查又发现同类问题且性质严重的,证监会及交易所可以从重进行处理”。
据悉,该条规定在2023年11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期限为“24个月”,后来在征求意见时监管采纳了市场上有关“延长为36个月”的意见,进一步提高要求。
此外,新规还提到,当检查发现检查对象或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证监会注册部门依照有关程序移送相关部门。当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证监会责令改正,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由交易所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谭楚丹)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