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3·15志愿者律师深入社区讲“消法”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3-15 10:00

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由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主办的“朝阳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来到朝阳区平房地区姚家园西里社区,为社区居民们带来了一场3.15普法公益讲座。

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消费品的规模化生产,国际消费者协会正式成立,1983年决定将每年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目的是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等。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和争议的解决等核心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又分别于2009年8月27日和2013年10月25日对该法进行了修正。

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志愿律师、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马元元律师以案例的形式向社区居民们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和大家日常生活中息息相关、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具体法条:2022年,市民周女士在某商场要求购买智能电视一台,销售人员用手机向其展示一台某品牌电视,并告知周女士这就是一台智能电视,只是商场没有现货进行展示,但可以为其调货,周女士决定以人民币7999元的价格购买该电视。可是,当她收到电视时确傻了眼,电视外箱布满灰尘,接通电源后屏幕无法显示。查询该电视机的型号后,周女生得知该电视机为2009年生产,也非智能电视。

经过咨询律师,周女士随即要求送货员将该电视机退回仓库,又前往商场要求退货,并支付价款三倍的赔偿。

律师之所以建议周女士提出退货要求,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而三倍赔偿要求,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商场则认为周女士是“狮子大开口”,拒绝向其支付三倍赔偿。

在律师的建议下,周女士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经相关部门调解,商场最终同意为周阿姨退货,并支付了部分赔偿。虽然赔偿金额没有达到周女士的诉求,但是能够通过调解结案,使得她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了退款及一定赔偿,也免于需要支付额外费用,采用这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节约了司法资源,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整个讲座趣味生动,获得了社区居民们一致好评。最后,志愿律师们还为参加讲座的社区居民提供了一对一免费法律咨询。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陈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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