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家庭财产亦有别 能否赔偿合同定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3-14 15:15
一、案例简介
李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间内,李先生家中不幸发生火灾,造成室内装潢、家具、家用电器及多件古董、字画受损。事后,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本次事故的全部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告知古董、字画无法赔付,李先生不解。
二、案例评析
保险消费者享有依法求偿权,具体赔偿情况须依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确定。本案中李先生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已明确列明“以下各项财产不可作为本合同的保险财产:(一)邮票、古玩、古书、字画等艺术品、收藏品…”,李先生主张的赔偿非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财产,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无法赔偿。
知识普及:并非房屋内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家庭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艺术品、收藏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动植物以及其他难以鉴定价值的财产等均无法作为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能否赔偿应以保险条款为准。
三、案例启示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合同双方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主要依据。在此,我们提示广大消费者,在投保前投保人须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信息,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如需咨询可随时联系保险公司。
文/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
编辑/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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