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记者1月28日从北京密云法院获悉,一家建筑公司法人此前拖欠一名员工近两年工资,总款项达38万元。即使人力社保局发出责令改正要求后,该法人仍置之不理,最终公诉机关将其起诉至法院。该法人在开庭前向法院缴纳了拖欠的工资款。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法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现已付清全部劳动报酬,取得赵某的谅解,依法宣告缓刑。
北京密云法院介绍,谢某是某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是其公司员工。赵某工作期间,谢某一直未给赵某结算工资,共拖欠谢某2018年4月至2020年1月间工资款38万元。经赵某多次催要,谢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后干脆拒接电话,玩起了失踪。
2021年4月,赵某到密云区人力社保局投诉了谢某的公司。面对人力社保局和派出所民警的电话及短信通知,谢某依然我行我素、置若罔闻,即使在人力社保局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然置之不理。
后密云区人力社保局认为某建筑公司涉嫌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一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建议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的刑事责任,故依据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查处,公安机关遂立案进行侦查。后谢某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与赵某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后谢某自行支付了一部分工资款项共计14万元,但仍未完全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付款。
公诉机关诉至法院后,考虑到年关将近,赵某被拖欠工资款数额较大,如谢某仍不支付拖欠的工资款项,赵某的生活可能会受到更大影响,鉴于谢某仍有可能存在侥幸心理,于是承办法官多次向谢某释法说理,督促其支付剩余工资款项,并向其阐明其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经多次教育,谢某于开庭前向法院交纳剩余拖欠工资款。赵某对被告人谢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谢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现已付清赵某全部劳动报酬,取得赵某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谢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罚。现赵某已收到谢某欠付的全部剩余工资款24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谢某表示这次的教训非常深刻,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以后一定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决不再犯同类错误。
法官表示,该案中的被告人谢某采取不接电话等藏匿的方式逃避支付赵某的劳动报酬,在有关部门依法以文书的方式责令谢某支付时,其依然置之不理,拒不支付赵某的劳动报酬。根据《刑法》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而逃跑、藏匿的,应当认定为“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谢某实施了以上行为,又无其他正当理由,故谢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法官说,年关将近,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支付逐渐进入高峰期,欠薪问题也容易进入高发期,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履行支付工资报酬的义务,担起应有社会责任,这是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的基本表现,而莫要逃避用人单位应有的义务,无故拖欠劳动报酬,否则,不仅影响了农民工个人及家庭的正常生存生活,导致社会诚信缺失,还有可能触犯到刑法,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切不可认为欠薪只是民事责任而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广大劳动者要提升维权意识,理性维权,在追索劳动报酬不成时,要注意收集好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向有关部门反应情况,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王朝
校对/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