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微信回复工作算不算加班?”这一话题冲上热搜。今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里,提到一起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工作牵出的“隐形加班”案件。最终,劳动者的诉求得到了法院支持。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类似案例已有多起。对此,有律师向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认定“微信办公”是否属于加班,应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工作内容来认定。“微信办公”的加班费要综合考虑劳动者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等多种因素,最终酌定认定加班时长以及加班费。
下班后微信办公被认定加班 法院已判决多起案例
北京高院提到的这起案例中,李美(化名)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其中约定李美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后因加班问题,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李美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钉钉打卡记录,称其经常在下班后或假期,使用社交软件与客户及员工沟通,公司应向其支付加班费。公司认为,李美在休息日值班时,主要负责在客户群中回答客户偶尔提出的问题,并非加班。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及休息日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据此判决某公司向李某支付加班费3万元。
北京青年报记者查询发现,下班后“微信办公”最终被认定为加班的案例已有多起。
2023年11月,湖北武汉洪山法院披露一起案例。劳动者鄢某入职湖北某公司处,工作岗位为执行副总裁。后鄢某称其被湖北某公司通知离职。湖北某公司则称鄢某系自行离职。经过劳动仲裁后,鄢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湖北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及加班工资。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湖公司支付鄢某加班工资近5万元。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11月30日,《中国劳动保障报》报道了一起类似案例。张某入职一家团购公司,但张某经常在下班后还要使用微信处理工作事务,有时是回复工作问题,有时是参加线上工作会议,短则几分钟,长则数小时。张某认为,离职前自己一直需要在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事务,经常工作到半夜。公司则认为,张某在微信工作群里与同事沟通属于正常工作交流,不存在加班行为。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请求。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但张某在休息时间仍通过微信工作,包括回复工作问题及开会等,已超出了简单沟通范畴,属于提供实质性劳动,应当认定存在加班。
今年1月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披露了一起玄武法院审理的类似案例。酒店高管刘某每周五、周六下班后在微信工作群中深夜打卡汇报工作成果。该案中,酒店一方认为,即使原告下班后进行了微信打卡汇报工作,但原告作为店长,是酒店的最高管理人员,工作时间灵活,并非打卡时间内均在工作岗位。微信打卡不应认定为加班。最终,法院酌定公司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2.4万元。后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法院: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 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实质工作内容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在类似案例中,认定劳动者“微信办公”属于加班,法院会考量多方面因素。
比如洪山法院披露的案例中,法官指出,现代经济的发展对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场所已经不局限于工作单位,劳动者的劳动工作模式逐渐变得更为灵活,劳动者可以随时随地提供劳动。特别是部分工作,使用社交媒体进行沟通更是常态,对于劳动者的回复时效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对于非工作时间的隐形加班问题,不应局限于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外处理工作事务,是否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也可考量微信等社交媒体在工作上的使用是否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当然,不是所有“居家办公”“微信办公”都算加班,若是简单沟通,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未影响劳动者生活休息,则不应认定为加班,比如仅是在工作群中收到通知而回复“好的”或“收到”等信息。
玄武法院认为,对于非工作时间仍未“离线”的员工是否属于加班,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若回复内容完全超过简单沟通需求,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且明显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则应认定为加班。
法院同时指出,数字化和信息化办公手段的应用,让很多原来需要线下完成的工作,均可通过线上实现,客观上增加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支配程度,用人单位支配劳动者的方式变得更加容易,也更加隐蔽。因休息时间通过微信等方式回复工作事宜,不是在工作场所进行且时限难以界定,往往不会被认为是正常加班,催生了 “隐形加班”现象。
律师说法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认为,类似案例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以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加班须提交申请后经主管领导批准为由,拒绝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但要注意的是,从一些案例反映出的情况来看,这种加班审批制度并未实际履行,因此这并不影响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这一事实的认定,用人单位也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在他看来,下班之后频繁在工作群回微信,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应当认定为加班。
赵良善表示,这种“隐形加班”跟线下加班不一样,实践中工作时长比较难量化,而劳动者在“微信加班”的同时也可能在从事其他活动,如果以全部时长作为加班时长对企业来说有失公平。在他看来,这种“微信办公”的加班费要综合考虑劳动者加班的时长、工作内容及其薪资标准等多种因素,最终酌定认定加班时长以及加班费。
赵良善介绍,对于员工来说,在有“微信加班”的情况下,员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加班费用,用人单位也应该在详细审核后,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如果企业拒绝支付,员工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进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朱葳
校对/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