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启东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百五十万元,判处覃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百六十万元,同时责令陈某、覃某分别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一百七十四余万元、五百余万元。一审宣判后,陈某、覃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庭审中,陈某辩称自己仅仅只是一个打工的,仓储是哥哥阿杰设立的,自己未参与销售也没从中获利。陈某的上家覃某也在此时推翻了侦查阶段的全部供述,称自己并不知道销售的性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
启东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起,被告人陈某的哥哥阿杰(另案处理)设立各销售公司和仓储公司,并通过非法渠道从被告人覃某等人处购进没有合法有效购货凭证的性保健品,向不特定客户销售。2021年4月,阿杰因其他犯罪事实被抓获。阿杰弟弟陈某接替哥哥与上家覃某对接,下达指令,发放工资,安排人手对半成品性保健品进行包装和发货,同时指示负责打包的员工隐匿涉案违禁品,阿杰还曾写信承诺会给弟弟陈某分红。虽然陈某还未来得及参与分红,但各项证据均能证实,陈某并非只是打工的。
而从事性保健品批发销售的覃某从非法渠道以低价购进添加西地那非的片剂、药板、胶囊,再按照阿杰和陈某的要求对含西地那非的半成品或成品打包、快递、升级,从中赚取差价。同步录音录像显示,覃某在公安机关清楚地供述:“做这一行的都知道,保健食品不能添加西药成分,这些产品添加了西地那非,吃了有副作用,发热头昏,对身体有害,国家不允许售卖……”结合覃某从事的行业、进货价格、组装打包等行为,可以认定覃某主观上的明知。因为覃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主要事实后,又在审理阶段多次翻供,合议庭经过慎重考虑,未认定覃某具有坦白情节。综合二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启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万承源 陆渝宁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