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改善和群众生活质量的日益提高,消费信贷对于消费者来说,已经不是个陌生的名词了。车贷、装修贷、小额信用贷等等,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然而,贷款逾期罚息的利率怎么判断合不合理?小额信贷的“保证金”和“砍头息”是不是一回事儿?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司法指导中心“融小法·呵护碎银双月谈”与北京青年报《法学苑》合作公益普法节目第八期播出。多位法官与法律专家通过对消费信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汽车消费贷款利率过高,如何认定?
北京金融法院审二庭法官张泽华首先向广大网友介绍了一个购车消费贷款的案子,并指出在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过高是导致纠纷较多的主要原因。
北京昌平法院北七家法庭负责人朱晋华法官认为,在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调低的幅度时,一般应当以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为基准。司法实践中对此掌握的标准一般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然这是一般的情形,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在利率上限方面的规定是不同的。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利率上限,从原来的“两线三区”(24%、36%),到目前规定的4倍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而目前金融机构享有的最高利率为不超过24%,超过上述标准的,法院将依法予以调整。罚息利率应当不超过期内利息的1.5倍。
中介、助贷机构“保证金”和“砍头息”是不是一回事儿?
张泽华法官介绍,司法实务中常有一些助贷机构帮助一些金融机构拓展外部业务,以“借款服务费”“账户管理费”“保证金”等各种名义收取中介费,导致消费者增加了融资成本。金融消费者没有认真查看金融贷款合同中关于息费的约定,同时没有核实中介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导致将钱款支付给了他人。而在司法实务中,上述款项也很难被认定为“砍头息”,导致金融消费者产生不少损失。
朱晋华法官认为,所谓助贷业务,是指助贷方利用自有渠道资源,向资金方推送有资金需求的客户,资金方经风控审核后向资金需求方发放贷款的一类业务。助贷机构以“借款服务费”“账户管理费”“保证金”等各种名义收取的中介费用等导致实际借款利率上升。对于融资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标准,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提示大家,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对于要求以各种名义支付款项,一定要审慎确定支付款项的性质以及实际收款方。同时,要仔细阅读金融借款合同中关于息费的约定,以降低自身风险、避免产生损失。
借呗、白条套现转借容易成“背锅侠”
“近年来个人通过刷取信用卡套现,或通过借呗、白条等金融平台借款的方式在消费者群体中逐渐流行起来。”张泽华法官表示,由于它们能快捷缓解短时间内的资金周转问题,不少人通过上述方式套现转借他人,但这其中隐藏着不少法律风险。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不动产与自然资源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武腾认为,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在法律上是两个概念。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指,只有合同中的债权人才能向合同中的债务人请求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他的债务人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金融贷款合同的当事人很明确,当事人没有约定由第三人来清偿债务;即使当事人作了这个约定,对第三人也没有拘束力。因为合同中的当事人虽然可以为第三人约定权利,但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在借款合同当事人明确的情况下,只能由借款人自己承担还钱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电子签名下的合同成立效力如何?
另外,如今网上借贷很方便,很多人通过网上申请小额消费贷款,在网上进行身份验证和电子签名。有的只是输入身份证、手机号、手机验证码或者进行了人脸识别,但是从头至尾都没有签字。那么这种情况下,没有签字会导致合同不成立不生效?
武腾认为,电子签章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电子签名,因此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与电子签名类似。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在我国《电子签名法》上早有规定。在不存在电子签名时,只要进行了身份验证和输入密码等措施,比如本人手机验证码核验,可以认定消费者本人签订或者授权他人签订合同的,借款合同便是成立的。即使缺少电子签名,根据《民法典》第490条第1款,在贷款人发放贷款,而且借款人实际接受时,合同仍然成立,只是对于贷款利息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而定。
关于夫妻共债如何处理?
在如今的经济生活中,也经常出现夫妻共债的问题。比如购车时以男方的名义签订的购车协议和车辆消费贷款协议,后来在离婚前车辆由男方出售给其他买受人,那么,女方会有疑问,自己既不是车辆的买受人、也不是转售车辆的出卖人,甚至卖车款也未经手,那么车辆未付清的贷款,在双方离婚后女方是否还要承担还款义务?
武腾认为,如果消费贷款用途是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也没有超过正常生活限度,即便借款合同上仅有夫妻一方个人签名的,也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开通月付,金融机构是否应尽提示说明义务?
张泽华法官提到,现在生活越来越方便,不出门就可以点餐、买东西。网购、点外卖已经成为生活中再平常不过的事了。很多消费者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开通了“某团月付”服务,而关联的微信支付信息也并未显示其外卖订单付款渠道,但后来直到收到还款提醒时才知已经形成借款逾期。这其中就涉及到了金融机构对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司法实务中,由于提示说明义务不到位产生不少纠纷。
武腾认为,消费信贷机构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在专业能力和经济地位占优势的情况下,应该履行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说明义务,在用户界面以更清晰直观的方式标明此项服务系小额消费贷款,并将“点开阅读相关合约”设置为开通“月付”的前置条件,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在借某呗、月付、白条后发生欠款逾期的,会导致个人征信不良吗?
个人征信是很多金融消费者非常关心的问题。很多借贷平台用户协议都会载明逾期还款可能导致征信不良。根据相关规定,贷款公司有义务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信息,这其中就包括用户逾期还款的不良信息。张泽华法官提出,所以即使消费者不是通过传统银行进行消费借贷,只要产生逾期还款,都会影响自身征信状况。
武腾认为,就消费者而言,小额消费贷款相关信息无论是否接入征信系统,一旦逾期,信贷机构通过司法手段追讨,相关诉讼纠纷信息均会被记录、可查询,如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除各项消费限制外,对个人信用显然会造成严重损害。广大消费者应当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及实际需求,理性消费。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王朝
校对/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