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发布,风险加权资产分类和计量方法的变化,也将影响风险资产对资本的占用和消耗,进而干扰银行的业务安排。
以票据业务为例,相比2012年出台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新的《办法》对相关风险资产的计量要求更为精细化,一方面对不同档次银行执行不同标准,另一方面则要求银行对不同评级的商业银行、非银金融机构、企业债权赋予不同的风险权重,对权重的计量比例有结构性上升,也有结构性下降。
具体可以关注两方面,一是从贴现和转贴现业务来看,原始期限三个月以上的银票风险权重普遍提升;二是从承兑、贴现业务来看,第一、二档银行投资级企业、中小企业作为出票人的票据业务风险权重下降,第三档银行则对异地和大额客户的债权风险权重提升。
综合银行业人士分析,新规一方面有利于缓解当前票据市场供需不平衡的问题,更好地满足优质企业、中小微企业的票据融资需求,另一方面有遏制银行“以票充贷”的作用。
票据业务风险资产计量规则变化
银行票据业务既涉及表内业务,也涉及表外业务,前者主要包括票据贴现和转贴现,后者主要涉及票据承兑。票据按照承兑人不同主要涉及银行承兑汇票(下称“银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下称“商票”)。
《办法》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并设置过渡期。根据《办法》中对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的要求,三档银行在票据风险资产计量方面面临不同的规则变化。
按照现行《试行办法》,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对一般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其中符合条件的微型和小型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
对于表外项目,应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的处理方式计量风险加权资产。其中,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的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这也意味着,在现行规则下,所有商业银行的银票承兑业务按照100%信用转换系数转换为表内资产,按照对出票人债权的风险权重进行计量;贴现(直贴后持有)、转贴现(转贴现后持有)业务的风险权重按照不同承兑人/贴现人区分债权主体类型,以此计算风险权重。
《办法》的计量规则模式与现行规则一致,但分类、分级更为繁琐和精细,充分体现了差异化监管。一方面,新规根据资产规模将商业银行划分为三档;另一方面,新规对银行、非银金融机构、企业均进行了细致的分级,不同分级对应不同权重。
不同档、不同类精细划分
首先是交易对手商业银行分层。针对第一档商业银行,新规按照信用风险(资本、资本充足率、杠杆率、偿债能力)高低将其交易对手商业银行划分为A+、A、B、C四级,且除A、A+级商业银行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的债权维持风险权重为20%外,其余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均有不同程度提升。从上市银行中期报告数据来看,目前主流开展上述票据业务的银行以A级为主,其原始期限3个月以上债权的风险权重由原来的25%提升至40%。
第二档商业银行不对交易对手商业银行划分级别,但原始期限3个月以上的票据业务风险权重由25%提升至40%。
针对第三档商业银行,新规对交易对手商业银行也进行了划分,其中村镇银行对其主发起行(投资管理行)、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省级机构的债权,风险权重为20%;其他交易对手商业银行风险权重为30%。
其次是交易对手非银金融机构分层。新规对第二档、第三档商业银行交易对手非银金融机构的风险权重设置仍为100%,针对第一档商业银行进一步划分出为“投资级其他金融机构”和“一般其他金融机构”,前者债权的风险权重降为75%。
再次是交易对手企业分层。新规对三档商业银行对企业的风险暴露则进行了更细致的划分。其中,针对第一档商业银行,企业被划分为投资级公司、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其他一般公司,其中投资级企业和中小企业债权风险权重由100%分别降至75%、85%。
针对第二档商业银行,对公司的风险暴露不单独划分投资级公司,因此体现变化的是“中小企业”债权风险权重由100%降至85%。
针对第三档商业银行,对企业的风险暴露划分为本地公司和异地公司,本地公司进一步划分为小微企业和非小微企业,其中小微企业中的大额客户债权风险权重由75%提升至85%,小额客户则降至60%;非小微企业中的大额客户债权风险权重由100%提升至120%。异地公司债权风险权重则直接提升至150%。
综合以上变化,可以得出商业银行最新的票据业务风险资产风险权重计量规则。
如何影响银行业务布局和票据市场?
根据《试行办法》,符合微型和小微企业的标准有三方面:一是企业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微型和小型企业认定标准;二是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不超过500万元;三是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
《办法》对小微企业的标准将第二条的金额提升到了1000万元;新划分的投资级公司则是指即使在不利的经济周期和商业环境下,仍具备充足偿债能力的公司,在经营、合规、偿债能力、对外担保规模、盈利水平、资产负债率、现金流上提出量化要求,并明确需为上市企业或发债企业。
《办法》新划分的中小企业是指除小微企业和投资级公司外,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
投资级其他金融机构的标准与投资级公司一致,以此看来财务公司多数属于一般其他金融机构,相应债权风险权重为100%。
总结来看,第一档银行银票承兑和商票贴现业务风险权重出现结构性下降,中小企业、投资级公司相关业务的票据风险权重降低;但大部分银票贴现和票据转贴现业务,尤其原始期限三个月以上的票据风险权重由25%上升至40%及更高。
第二档银行面对的变化与第一档银行相似,但分类相对更少;第三档银行则主要面临银票承兑和商票贴现业务风险权重的结构性上升,尤其异地公司债权风险权重提升到150%,大额客户债权风险权重上升,小微中的小额客户债权风险权重降低;对于银票贴现和票据转贴现业务,不再区分票据期限,非发起行或省级农信机构的债权风险权重普遍提升至30%。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转贴现业务的讨论多为回购式转贴现(持有型业务)。对于买断式转贴现业务的风险权重计量,因为《办法》中的依据不明确,目前业内观点不一致。
对于此次调整对银行业务和市场的影响,金融监管研究院近期报告显示,随着票据持有型业务风险资产权重的主流区间提升,商业银行整体资本充足率可能因此降低0.1BP,虽对商业银行整体影响不大,但对票据市场会产生持续和结构性的影响,尤其要关注同业信用分层带来的银票流动性影响。
有银行业研究人士对记者表示,风险资产对资本占用的比例变化,的确会干扰银行对相关业务的安排。基于提升低资本消耗资产、降低高资本消耗资产的假设,新规结构性地降低银票承兑业务的风险权重,有利于缓解当前票据市场供不应求、票据利率过低难以反映真实价值等问题,更好地满足优质企业、中小微企业的票据融资需求。另一方面,新规提升银票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的风险权重,可以起到遏制银行“以票充贷”的作用。
编辑/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