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名的法学家、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出版的《法律教育》一书中,提出了法律学校里“不可缺少的”几门课程,其中有一门是“法律伦理学”。
孙先生认为,法律伦理学之所以不可或缺,是因为这门课“是教我们于研究法律之外,注意到运用法律时在社会上所应有的态度。尤其是于执行律务时,使他知识、技能、品性方面都有相当的准备,明了自身对于法院的责任,如何接受案件。”读法律的人,虽然不是每个人都要以律师为业,但最终却一定会以通过法律来服务社会为自己的任务之一。
针对当时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以为律师已经过剩的观点,孙先生认为,其时的中国律师实在不能算多。因为在三十年代的中国,律师主要集中在上海,也仅有千余人而已。孙先生分析说,当时从法律学校毕业的学生,至少有五分之一是执行律务,也就是从事律师工作的,而在这些新律师中,虽然也有好的、“有道德的”,但“拿着张律师证书,利用人民缺少法律知识去到处敲诈欺骗乡愚的实在也不少”。
那么,谁应该为社会上出现的这一类律师负起责任呢?孙先生认为当时的学校教育难辞其咎,“因为中国现有的法律学校专注重于法律学的灌输,而忘掉道德的训育”。在当时全国的法律学校中,除了中央大学法学院与东吴法律学院开设有法律伦理学外,其他学校是不开这门课的。虽然学生们读了这门课程,也不必然成为一个有道德的律师,但它“至少可以使学生知道些他们将来做律师时对于社会所负的使命,不致盲人瞎马,去害了人,还要害自己。”
对于这门课程应该在学生入学之初,还是在毕业的最后一年修习,孙先生的看法是主张放在“初学的”时候,“因为在初学的时候修习,可以先指示他们一条研究法律的正规,使他们明了读法律对社会所负的使命。”而且法律伦理的问题,不单单是做律师的人所应当注意的,而是“做无论什么事,只要用到法律,都应当注意的”,那些“做法官及其他公务员的”,就更不用说了,所以,所有研习法律的学生都应该修习这门课程。
从他对法律教育目的的分析来看,他认为所谓法律人才的培养,一定要具备三个要件,即要有“法律的学问”“法律的道德”及“社会的常识”。其中所谓法律的道德,不仅是研究法律的人,在执行律务时所应当注意的,而且是在平时亦当有的道德修养:一是应当有守正不阿的精神,就是传统文化中孟子所谓之“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情面不畏疆御”,抱有不屈不挠的大无畏的精神。二是要有牺牲小己的精神,无论什么议案或法律,既经合法的手续产生,那就无论如何都应当牺牲个人的意见来拥护这个法案的实行,而不应当固执成见,做出阳奉阴违的事来。只有形成此种道德之法律人才,将来毕业后才不至于在社会上“拿了法律的工具,去敲诈人家、欺侮人家,使社会上添一害群之马”。
孙先生有关通过在法律学校开设法律伦理学课程以培养学生法律道德的观点,今天的法律人读来也并不觉得过时。我国当代法律院校所培养的学生,毕业后虽然可能从事各种职业,但我们的培养目标,仍以培养法律从业者为第一要务。无论是做律师、法官、检察官还是公证员,都不能忽视对其法律忠诚的培养,这是所有法律从业者共同的职业伦理。
谈及法律职业伦理,它并不是不着边际的信条,也不是高调的说辞,而是如孙先生所说的那样,法律人如何对待当事人、如何对待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中自己的责任、如何处理与其他法律人的关系、如何收取报酬等的一种态度。通过现实的案例,可以让我们对不符合法律职业伦理的情形一目了然。去年年底,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家慧受贿、诈骗、枉法裁判一案的一审判决,就让我们看到了法律人丧失职业伦理后底线失守的恶果。作为一名专业法官,张家慧毕业于法律名校,拥有法律博士学位,号称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她在学问方面是合格的。然而,在起诉书和判决书中的她,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打招呼等方式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数额巨大到令人咋舌。而经审理查明在向她行贿的37人中,就有18人是律师,其中不乏她的同学、曾经的下属或者亲戚。
如果我们在法律教育中,能加强对学生职业伦理方面的培养,在法官检察官的遴选程序及律师执业的考察中,能增加对其职业素养的考核权重,或许能减少张家慧李家慧的出现;与此同时,如果我们能为社会上那些敢于仗义执言,为民鼓与呼的律师创造一个宽松的执业环境,为不畏情面的法官检察官,给予足够的肯定和职业上的上升空间的话,司法圈儿将会更加风清气正。
文/马建红(法学博士)
图源/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