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东菏泽中院10月17日消息,2022年,马某、韩某经媒人张某军介绍相识,并于同年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日,马某给付韩某彩礼礼金188000元,韩某回礼20000元。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男方马某提出解除婚约,女方韩某以男方先提出悔婚为由拒不返还彩礼。为此,双方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女方返还材料168000元。
原告马某认为,双方订立婚约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现双方因故发生矛盾,婚约解除,被告韩某应依法返还彩礼。
被告韩某认为,双方订立婚约时,被告的初衷就是奔着和原告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目的,现原告马某先提出解约,按照本地习俗,男方提出悔婚,女方不需要退还彩礼款。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现双方因故解除婚约,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韩某应返还原告马某彩礼款,对原告马某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马某彩礼款168000元。
法官表示,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按照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给付彩礼的行为,虽然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彩礼作为一种有目的的赠与,其目标是为了保障婚姻关系的缔结,促成新家庭的组建。根据彩礼的目的和功能,一般来讲,已经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可以不用返还,但是如果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实一直并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当初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的,一旦离婚,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