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人民法院妥善化解灾后矛盾纠纷典型案例,涉及因暴雨洪灾引发的院墙倒塌侵权赔偿、租赁合同解除、定作合同延迟履行等案件。这是最高法继今年8月底发布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涉汛矛盾纠纷典型案例之后,再次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今年夏天,我国多地遭受了历史罕见特大暴雨袭击,给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除了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过程中引发的合同履行、侵权赔偿等矛盾纠纷也让许多人始料不及。较之于其他矛盾纠纷,涉灾矛盾纠纷存在法律关系复杂、群体性诉讼和连环诉讼易发等情况。像暴雨洪水灾害造成的矛盾纠纷还普遍存在收集证据难、损失评估难等现实问题。对于这些矛盾纠纷,如果处理不及时、不妥当,就会影响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如何充分保障各方利益,妥善处理好各类纠纷,考验着司法机关的能力、水平和智慧。
从这次公开的典型案例看,人民法院坚持靠前服务,践行“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注重发挥调解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助力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为灾后重建传递了司法温度。如在闫某与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因极端降雨导致刘某家的院墙坍塌,对闫某造成了损害,但刘某认为房屋是自己租住的,院墙坍塌非人为导致,修缮责任应该由房东承担。针对这一纠纷,法院主动联络双方当事人和房东,共同到现场进行查看,上门开展调解,用事实说话、用实情说理,促使当事人当场给付赔偿款,双方握手言和。此外,法院还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主动与村委会负责人对接,详细登记当事人的受损情况,认真了解老百姓的实际困难,耐心细致做好老百姓的安抚工作。可以说,只有立足灾后客观实际,避免机械司法和教条办案,才能高效化解灾后矛盾纠纷,助力灾后恢复重建。
值得注意的是,这批典型案例均是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相比诉讼方式来说,调解可以更加及时高效且实质性地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的讼累。以赵某诉某单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为例,因降雨致使某县某单位围墙倒塌,造成包括赵某车辆在内的三辆车辆受损。对于此类案件,损失鉴定往往是侵权纠纷审理的重要环节,然而,鉴定难、取证难却是灾后矛盾纠纷办理的老大难问题。同时,鉴定费用高、时间长,有时还存在着重新鉴定的情况。如果不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那么意味着双方当事人需要把大量时间花费在鉴定上,延长审理周期,这样只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值得肯定的是,当地法院依托“老马调解室”主动开展调解工作,充分释法明理,在双方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对受损车辆进行评估定损,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了司法确认书,快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
在洪涝灾害面前,企业的生产经营也面临更多挑战,如财产直接受损、生产中断等。保障好企业的权益,既关系到企业的正常经营,也关系到员工就业、地方经济发展等问题,这就需要司法机关平衡好各方利益。在李某、洪某与某塑料编织袋厂定作合同纠纷案中,由于某编织袋厂因洪灾停工停产,导致定作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损失严重。当地法院法官了解相关情况后,主动和批发商沟通,说明洪灾导致停工停产等情况,讲解法律规定,充分分析法律风险和诉讼成本,最终得到理解和认同。可以说,司法机关依法主动作为盘活了企业生产经营能力,为企业复工复产注入了动能。
这些典型案例,凝结着司法机关为民服务的智慧和担当,为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化解相关纠纷提供了指引和参考。当然,这批案例只是司法机关运用调解方式推动矛盾纠纷化解的一个缩影。当前,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逐渐增多,且日益多元,这给司法机关提出了更高要求。期待司法机关继续本着为大局服务、为群众服务的责任感,依法能动履职,汇聚化解合力,坚持把老百姓的事情当作自己的事情,充分发挥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优势作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文/冉小毅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