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代孕弃养”和偷逃税被“封杀”的演员郑爽被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最终被法院判决退还服务费305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6000万元。
近年来,因艺人偷逃税或其他恶劣事迹等风波,不少待播剧无法如期播出,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对此,一些剧组采用“AI换脸”策略,比如前不久播出的反腐剧《风雨送春归》,就是用演员于震换脸赵立新,古偶剧《青簪行》则传出重新换人补拍的消息。
在业内看来,“AI换脸”即便再精妙也有“漏洞”,会影响观众的观剧体验。剧方、演员方等影视从业人员应该谨言慎行、约束自我,坚守应有的底线和标准。有瑕疵的文艺作品,不该由观众买单。
郑爽被判将给行业警醒作用
最近,明星屡屡被爆出存在税务问题,引发社会关注。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日前依法对演员袁冰妍及其关联企业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官方通报称,经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后,袁冰妍仍整改不彻底,令不少网友惊呼“名气不大,胆子不小”。也有不少人惋惜由其出演的影视作品的命运,受此影响,《倾城亦清欢》《落花时节又逢君》等剧都可能难以和观众见面。
演员郑爽“翻车”后,有人发现当年她拍摄《倩女幽魂》时片酬高达1.6亿元,而拍摄时间不过77天,平均每天日薪208万,“日薪208万”一时成为调侃影视圈高收入的梗。如今,郑爽被判赔偿6000万元的案例公示后,对行业有何影响?
“显然会带给影视行业很大的警示作用。”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郝红颖认为,艺人违法、失德事件愈发频繁,已经成为悬在片方、投资方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旦劣迹艺人遭封杀,辛苦制作的影视剧项目付诸东流,不仅片方、投资方、发行方受到程度不一的经济损失,也会一定程度上遏制主创人员的创作激情,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负面影响,有必要采取手段加以防范。
她认为,随着《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出台,以及行业对劣迹艺人的联合抵制,不仅是影视剧组,还包括与演员存在代言合作的品牌方等都越来越重视演员失德行为,包括税务违法违规风险,在选择合作艺人时会对这些事项予以更多关注。“对演艺人员来说,一个个案例警示在前,他们应该加强依法依规纳税的意识,相信今后行业会愈加规范。”
在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何天平看来,近年来明星偷逃税已非个案,“对行业不应该只是警醒,对演艺环境的净化,应该是行业良性有序规范生态必须具备的底线标准。”
“AI换脸”效果有限
今年2月,一部积压了五六年的反腐剧《风雨送春归》在新闻综合频道开播。这部剧有王志文、于震等实力派演员加盟,播出后观众却发现有时“看得别扭”。原来,这部剧早在2017年开拍,当时的剧名是《纪委书记》;但因演员赵立新的不当言论事件,积压数年未能播出。而剧中于震饰演的余仲君一角,其实是“AI换脸”了赵立新。
“于震是大高个,跟王志文站一起竟然矮了半个头,怎么看都不适应。”观众小瑜告诉记者,看剧时一度觉得“哪里不太对劲”,“看着像于震,又好像不是。于震的脸配上赵立新的身形,就像把很不匹配的两个人拼贴成一个人。”
遭遇“AI换脸”的剧不止这一部,《三千鸦杀》《突围》等剧都因剧中某个艺人“塌房”而不得不换张脸。但对有鲜明人物特点的演员来说,AI换脸并非天衣无缝。比如于震、赵立新都是观众熟悉的演员,两人存在明显的身形差异,用高科技进行简单的“AI换脸”,一旦技术不过关,很容易让观众出戏。
重新选择演员补拍则是更费时费力的做法。S+制作的古偶探案剧《青簪行》改编自网文《簪中录》,原本由杨紫、吴亦凡主演,由于“塌房”的是男一号,戏份较多,很难直接用换脸术一换了之。近期,《青簪行》传出换男主补拍的消息。
“AI换脸是无可奈何之举,它只是一个代偿性的措施,因为不这么做,这部剧就没办法播出,有关的利益主体都会遭受损失。”何天平说,从影视行业既有实践来看,已有部分剧集因为配角艺人变成劣迹艺人,从而采用“AI换脸”技术,“但播出效果都非常‘违和’,剧集制作的品相也因此拉低,同时会产生相应的舆情风险。观众对这部剧的讨论,从剧情转移到AI换脸这些花边新闻上,违背了用优质创作打动观众的本意,不利于整个影视生态的构建。”
何天平认为,“AI换脸”的实际效果非常有限,因为难以达到创作层面对一部剧集的品质要求。“这反过来提醒我们,要整肃整个影视生态中的各个环节,包括人的规范、生产的规范性、传播的规范性、产业的规范性等。只有从源头抓,才能避免不可逆的损失。”
片方向艺人索赔为何少见
曾有行业人士透露,影视剧中使用AI换脸即便精度要求不高,一分钟也要1.5万元起步,但此前真正向艺人索赔的案例并不多。
影视剧和演员签订的合同中包含相关风险的条例吗?“一般来说,影视项目的演员聘用合同中会约定相关道德风险条款,片方越来越重视演员的道德风险,一般都会在合同中要求艺人言行举止合法合规,不得出现偷逃税、吸毒、嫖娼、出轨等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或突破道德底线等行为,还会约定比较严格的违约责任。”郝红颖介绍,此前行业也有制片方或投资方向劣迹艺人索赔的案例,但比较少见,她分析,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演艺圈本身圈子较小,人际关系联系紧密,很多纠纷都内部消化了;二,如果演员一方比较强势,为顺利邀请合适的演员,片方可能会给出更优渥的合同条款,可能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演员的相关赔偿责任;三,一旦将纠纷诉诸法院,大众很容易得知这一影视项目存在纠纷,片方担心不必要的舆论攻击会影响影视项目的发行,所以在正式发行前不愿意起诉。“还有,就是基于保密性的需要,一些演员聘用合同中会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仲裁是不公开的,大众也就很难知道这些争议的存在了。”
在何天平看来,近日郑爽的判例某种程度上打响了行业净化的号角。“这一桩桩事情,会改进整个行业生态存续的逻辑,反向地整肃整个行业各个环节、阶段出现的问题。”
“一部影视剧的诞生,不仅需要足够的资金,也是剧组人员花费心血的智慧结晶,因其中一位参演者而导致整部剧集无法出现在公众视野,不仅投资者受到损失,从业人员也会受到困扰,这也会影响此后影视创作的信心。相信随着合规意识的增强,片方在聘用演员时,会草拟一份严谨的合约,对此进行约定,维护各方权益。而郑爽的判例中,道德义务条款被法院予以支持,一方面会使得此后片方遇到类似情形时,更有底气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也给了行业和投资者更多信心。”郝红颖说。
律师提示:AI换脸或存在侵权风险
“AI换脸”或许是剧组的无奈之举,但律师提示,此举也可能存在法律风险。“一是对其形象继续使用问题,可能还不能符合广电总局关于文艺节目及其人员管理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AI换脸可能面临制作方与原艺人之间的肖像权等人格权利之间的纠纷。具有明显可识别性的肖像剪影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畴,虽然AI换脸可能是制作方的无奈之举,但也侵犯了艺人最基本的人格权利。”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曾明泉告诉记者,“AI换脸”如果得到原艺人的许可,可能是双方对合同之间的协商结果,“只是这种具有明显可识别性的特征,还是需要评判是否符合广电总局的要求,客观上如果还是违反广电要求,即使艺人个人不追究替换的民事责任,一样存在违法违规的风险。”
曾明泉介绍,一般商业广告代言合同或者演艺合同会约定明星道德的“德艺双条款”,包括对公序良俗、法律法规以及丑闻等规定,一旦出现违法或者“失德”的情形时,对违约责任进行处置。他建议:“对艺人而言,就是要遵纪守法,真正做到德艺双馨,遵守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做好社会示范作用;对投资方而言,应该做好对艺人的调查,同时在签约时做好风险的把控,比如出现风险时的救济条款;对行业而言,应该加强行业自治和行业协会自身约束,起到监督作用。”
受劣迹艺人影响的作品如今时有发生,当下影视剧组是否在法务知识上还有不足?郝红颖认为,影视剧组在法务上的合规建设正在慢慢趋于完善,这需要行业多方的共同努力。“要规避劣迹艺人风险,最重要的一点肯定是事先在合同中加以约定,比如,这次郑某判赔的案例中,郑某和海宁某影视投资公司的合同中就明确约定了‘本合同签订后如因乙方艺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或因劣迹,从而遭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封杀影响本剧至拍摄和上映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酬金并赔偿甲方遭受的截止当时而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这是法院支持片方的最主要依据,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建议片方对剧组的合同起草、签订和履行做好审慎管理工作。”
近年发生的演艺人员“塌房”案件,给许多影视剧组敲响了警钟,不少剧组意识到了合规的重要性,聘请专门的律师对剧组合约进行审核管理,这可能是较快提升剧组合规水平的方法之一。她建议,要规避劣迹艺人风险,在合作前期即选择演艺艺人时期便应做好背景调查与风险监测评估,减少失德人员参与项目的可能性;在签约阶段应注重合约中的道德义务条款以及相应违约责任的设定,加强对演艺人员的约束;在后期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应及时监测,早发现,早处理,准备应急措施,尽量做到全流程合规管理,最大程度减少各方损失。
“另外,还应当加强艺人的培训,从艺人自身抓起;畅通举报机制,但相关机关应注意提示举报人不能滥用举报权利,捏造诬告;若有艺人仍然铤而走险的,及时披露相关案例也能起到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
文/上观新闻记者 张熠 钟菡
编辑/崔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