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高院发布全省近年来家事审判中的10件典型案例。为帮助读者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本期普法栏目,我们邀请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李露律师,解读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法律知识。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术语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它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旨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或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暴力发生或再次发生的民事裁定。
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具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3个条件。
当事人可向自己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人身保护令。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书面申请中应当写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具体住址。同时,应陈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原因,包括详细的事件经过、被申请人实施的具体暴力行为及后果。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材料:当事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证据材料;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此外,《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同居、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个人隐私。妇女遭受上述暴力侵害或者面临上述暴力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意味着,同居关系亦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文/李东峰
供图/视觉中国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