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型病毒性肝炎(简称“丙肝”)是我国面临的重大传染性疾病之一,根据国家九部委《消除丙型肝炎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工作方案(2021-2030年)》(国卫办疾控函〔2021〕492号)(简称“国家消除丙肝工作方案”)和《北京市消除丙型肝炎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工作方案(2023-2030年)》(京卫疾控〔2023〕26号)(简称“北京市消除丙肝工作方案”)要求,为有效控制我市丙肝疫情传播风险,助力实现2030年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目标,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
完善丙肝防治服务管理体系
进一步完善我市丙肝防治监测、检测、诊疗、随访服务管理体系,确定市、区丙肝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组建由市级预防、检验、临床等专业专家组成的“北京市丙肝防治专家组”,提供高质量的丙肝防治服务。
(二)
按期达到消除丙肝工作目标
1.全市二级及以上综合医疗机构、传染病专科医疗机构、各级疾控中心100%具备丙肝抗体和核酸检测能力、全市临床用血丙肝病毒核酸检测率100%。医疗机构安全注射比例100%,注射吸毒人群干预措施覆盖比例达到80%。
2.到2025年,新报告抗体阳性人群核酸检测率达到90%,新报告符合治疗条件的慢性丙肝患者抗病毒治疗率达到80%,接受抗病毒治疗患者临床治愈率达到95%,专业人员接受丙肝相关内容培训比例达90%以上,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
3.到2030年,新报告抗体阳性人群核酸检测率达到95%,符合治疗条件的慢性丙肝患者的抗病毒治疗率达80%以上,专业人员接受丙肝相关内容培训比例达100%。
4.到2025年,大众人群丙肝防治知识知晓率较2021年提高10%,到2030年,大众人群丙肝防治知识知晓率较2021年提高20%。
二、工作内容
(一)
完善全市丙肝防治服务管理机制
1.进一步健全丙肝检测体系,各区疾控中心、定点治疗医疗机构要具备丙肝核酸检测能力,实验室参加丙肝抗体和核酸检测室间质量评价并合格,高质量提供丙肝检测服务。
2.市卫生健康委确定市级丙肝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在完成本单位丙肝患者的诊断、治疗基础上,承担全市重症、疑难病例的会诊、收治,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工作。各区至少确定一家医疗机构作为区级丙肝治疗定点医疗机构,承担辖区内丙肝患者的诊断、门诊治疗和相关信息报送工作,有条件的可以开展住院治疗。市卫生健康委、各区要做好市区丙肝治疗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公示。
3.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建涵盖预防、检验、临床等专业的“北京市丙肝防治专家组”(以下简称“市级专家组”),市疾控中心负责丙肝防治工作领导任专家组组长。市级专家组定期召开会商研判会,根据临床和防治工作经验,对我市丙肝规范服务、筛查和转诊路径、归口管理、医疗机构丙肝诊疗能力评估、质量监督、疫情流行危险因素和趋势研提专业和政策建议。
(二)
规范丙肝筛查、诊疗和随访服务管理
4.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应检尽检”要求,对进行特殊或侵入性医疗操作的患者、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门诊求询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丙肝患者及其配偶或性伴进行丙肝抗体检测。进一步加大检测发现力度,探索动员40岁以上人群进行丙肝抗体检测,鼓励将丙肝抗体检测纳入婚前医学检查和健康体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场所高风险人群丙肝抗体检测。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对丙肝抗体阳性、肝功能指标异常的在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开展丙肝核酸检测,不具备核酸检测条件的,要及时转介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核酸检测。血液中心做好临床用血丙肝筛查全覆盖。
5.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丙肝患者的转介和治疗工作,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完成既往感染者的再确诊和及时救治。市区定点医疗机构明确丙肝诊疗工作管理部门和责任人,统筹各相关业务科室,以早诊早治,科学规范治疗为重点,规范院内丙型肝炎规范筛查和诊疗连续服务的流程,动员患者“应治尽治”,做好患者规范化抗病毒治疗、随访和追踪管理等工作,为丙肝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开展治疗前评估,确定治疗方案,科学规范使用抗病毒治疗药物,监测抗病毒药物严重不良反应发生率。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制定接收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的路径。非定点医疗机构(包含不具备丙肝治疗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科室做好丙肝病例转介,并指定专人做好转介人员的追踪管理。
6.各医疗机构按照“首诊负责制”要求,做好新报告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及上报工作;对于既往诊断的丙肝病例,各区疾控中心会同病例报告单位和属地社区卫生服务或乡镇卫生机构做好随访和追踪管理,动员进行核酸检测,确诊人群转介至定点医疗机构。各区疾控中心要对聚集性疫情、新报告急性丙肝病例和5岁以下儿童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追踪随访,及时分析感染原因,采取措施有效遏制传播风险。
7.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聚集性丙肝疫情监测和预警,稳妥做好聚集性疫情现场调查、应急处置和宣传引导等工作。各医疗机构要严格院内感染预防控制措施和职业暴露防护,切实落实预防医源性传播各项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定期开展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自查工作,严防院感和职业暴露事件发生。实施标准防护措施,建立职业暴露紧急处理预案。
8.加强药品供应保障。市卫生健康委协调药监、医保、经信等相关部门,密切关注丙肝抗病毒治疗药品的供应,遇发生短缺及时分类处置。加强丙肝抗病毒治疗药品的供应。市、区丙肝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机构按照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配备抗病毒治疗药品,加强药品保障、管理和规范使用。市、区卫生健康委和医疗机构不以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丙肝抗病毒治疗药品的配备与使用,不得以此作为医疗机构和科室绩效考核指标。推动建立药品“双通道”机制,支持患者持外配处方在相应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
(三)
健全监测预警和信息管理体系
9.进一步健全我市丙肝哨点监测体系,确定市区哨点监测机构,明确专人做好哨点数据收集、管理和应用,按照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原始数据保存5年以上。市疾控中心牵头制定我市丙肝诊疗能力评估方案和哨点监测方案,指导各区和哨点机构做好哨点监测工作,及时分析数据研判形势。
10.各区、各单位要加强丙肝患者信息管理,建立信息收集、管理与反馈的相关制度,落实各项保密和信息安全工作制度和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明确专人负责丙肝患者诊断、转诊、治疗和随访相关信息填报工作。市区疾控中心要加大对各单位报送数据质控力度,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建立信息漏报调查制度和记录。加强疫情形势分析,及时提出丙肝防控措施建议。
(四)
进一步加强丙肝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
11.各区要充分利用医疗机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门诊、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新媒体和传统媒体等平台,将丙肝防治知识纳入日常宣传教育内容,广泛开展丙肝防治核心信息的宣传,引导公众树立“自己是健康第一责任人”的健康理念,提高自我防范、主动检测和积极规范治疗意识,消除对丙肝患者歧视。各医疗机构在开展丙肝检测的同时为丙肝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市、区疾控中心组织开发制作各类丙肝防治宣传、培训材料,将丙肝培训纳入继续教育内容。2025年和2030年市疾控中心组织开展全市大众人群丙肝防治知晓率抽样调查。
三、监督考核
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要依法加强对医疗美容机构、医疗卫生机构院内感染预防控制情况、疫情报告情况的监督执法,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力度。市卫生健康委将加大对各区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日常评估,督促落实重点任务,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
附件一:
北京市丙肝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北京协和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北京清华长庚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
文字: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来源: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编辑/韩世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