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视觉中国称涉事照片的销售授权链条清晰完整一事,8月16日,因#自己拍的照片被视觉中国告侵权#上了热搜的摄影师表示,其授权的图库明确视觉中国无权销售其作品,同时也表示,视觉中国依然在网上非法销售其作品,并向他人索赔。
涉事摄影师称视觉中国无权销售其作品 也不拥有版权
针对视觉中国回应称涉事图片销售授权链条清晰完整一事,涉事摄影师@@Jeff的星空之旅 在其微博发文称,“我不接受你们的观点。我已与Stocktrek进行核实,Stocktrek明确告知我: @视觉中国 无权销售我的作品,也没有我作品的任何版权。”同时,该博主表示Getty也无权将其作品再次转授。
“这里没有误会,到现在,你们依然在网上非法销售我的作品,向我与他人谎称你们拥有作品的著作权并索赔。请立即停止你们的侵权行为!!!”
在该微博下,不少网友支持博主维权。
15日下午,博主@Jeff的星空之旅 曝出自己收到视觉中国的侵权告知,称其公众号中使用的173张照片侵权使用视觉中国的版权,要求赔偿8万多元,或与其合作,只需要支付5万余元,不再追究侵权责任。而该博主发现这些照片是自己拍摄的,且从未上传过视觉中国的图库。
根据公开的资料,该微博账号发布者名叫戴建峰,重庆人,是国际知名星空摄影师,无国界天文学家组织(AWB)中国区协调人,也是全球不到30位的全职星空摄影师之一。
对此,视觉中国官微15日晚间回复称,经初步核实,涉事图片系该摄影师授权图片库Stocktrek Images进行销售,Stocktrek Images又将相关图片授权给Getty Images销售。视觉中国作为Getty Images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合作伙伴,拥有对包括涉事相关图片在内的完整的销售权利,涉事图片的销售授权链条清晰完整。
视觉中国获取版权的“套路”
那么,视觉中国是如何取得照片版权的?早在2019年的“黑洞风波”时,就有一家影像服务提供商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单纯的摄影师朋友们:视觉中国不是你们想的那么无辜》文章。
该文章透露,视觉中国取得图片版权的方式非常简单,大部分情况是由摄影师上传图片,即认为视觉中国拥有该图片的版权。而视觉中国在跟摄影师的合同中写明,摄影师需自行解决图片的版权问题。
“有了这一条保障,所以只要摄影师上传视觉中国就视为取得版权,如果自媒体盗用,那就是自媒体的问题;如果照片本身版权出了问题,那就是摄影师的问题。这个口口声声要捍卫图片版权的公司,他的稿库里究竟有多少图片的版权是干净的呢?”
不过,在视觉中国此前的《致歉信》中,其承认,对签约供稿人提供的图片,“没有尽到严格审核的职责”。彼时,视觉中国承诺称,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整改。
不过,视觉中国2020年则因为第三方图片代理问题,又被律师举报涉嫌诈骗罪和虚假诉讼罪。
根据当时雷腾律师事务所王军义律师的举报函显示,视觉中国公司宣称其获得相关图片著作权人——Getty Images Inc.的授权,向各地企业进行维权索赔、诉讼。事实上, Getty Images Inc.只是一家图片分销平台,根本不享有相关图片的著作权,GetyImages Inc.也从未声称自己是相关图片的“著作权人”。然而,视觉中国公司却通过伪造 Getty Images Inc.英文授权书的中文翻译件,谎称 Getty Images Inc.网站上标注的“第三方合作机构”为Getty Images Inc.的品牌,在视觉中国公司网站上恶意隐匿真正图片来源和著作权权属,加注“ Getty Images”水印,以此虚假声称 Getty Images Inc.享有图片版权,从而误导诸多企业向视觉中国公司支付赔偿金或与之达成合作,缴纳高额的图片许可使用费用。以诈骗方式索赔不成的,视觉中国公司则利用伪装编造的证据链条,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而被“举报”后,视觉中国当时回应称,该“举报函”所涉内容严重不实,已经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商业信誉,对此,公司已对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屡次诽谤我司的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最高法曾表态 不能仅以水印认定照片权属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早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林广海在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坚持法治原则,该保护的坚决保护,不该保护的坚决不予保护。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但对不享有版权的照片虚构版权,进行牟利的违法行为坚决不予保护,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予以惩罚。
林广海当时还表示,应当严格审查照片作品的权利归属证据,并应严格依据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要严格审查照片作品首次公开发表的时间,不得仅以当事人自行标注的可修改的时间证据作为判断发表时间的依据。不能仅以水印当作照片作者的署名来认定权利归属,防止片面性和简单化。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同时,《著作权法》第20条也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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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鑫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