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的治理离不开法治的引领与保障。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开发布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两份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充分彰显了国家依法治理网络暴力的决心。
牵住网暴治理“牛鼻子”
两份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有望实现法治对网络暴力概念的“官方认证”。不同于传统的硬暴力、物理暴力,网络暴力是一种新型的暴力方式,较多地体现为软暴力和语言文字暴力,重在对精神施加强制。随着信息化的迅速发展,网络的全面普及,网络暴力引发全社会关注,将网络暴力上升为法定概念进行专门规制的呼声也越来越大。此次两份文件征求意见就是对群众呼声的及时响应。《指导意见》拟将“网络暴力”直接写进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中,《规定》对网络暴力信息概念进行科学界定说明。网络暴力治理法治化将迈上法治化新台阶。
两份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精准抓住网络暴力治理的关键点。网络暴力是典型的群体语言攻击行为,多数网民“按键伤人”是受从众心理的支配。实践中,针对群体性违法犯罪行为,法治注重将“首要分子”列为治理重点,但在网络空间中,对网络暴力始作俑者的治理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还将“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等五种情形规定为应当从重处罚情形。《规定》紧紧抓住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这一主体进行全面规范,尤其是“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网络暴力或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炒作等行为,应当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结合实际情况,坚持“打蛇打七寸”,网络暴力治理法治化有望在解决现实突出问题中更加精准有效。
两份文件正式发布后,将有力促进网络空间权责利相统一。在网络上,网络匿名性的特点,给了部分网民挣脱规范义务的“勇气”,容易将网络交往义务弃置一旁,网络行为越来越随意化,缺乏责任意识。此次两份征求意见稿立足于法治基本原理,直面网络暴力治理的独有难题,铸牢了网络空间的权责利“铁三角”。《指导意见》着重指出了网络暴力可能构成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刑事犯罪,并明确相应的刑事惩罚。《规定》重点强调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暴力信息监测预警、网络暴力信息处置、构建保护机制等法定义务与社会责任。
多维打造法律利剑
以此次两份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为契机,在治理网络暴力中应当主动作为、长远谋划,修好法治之路、铺好法治之轨、畅通法治之道,进一步提升网络暴力治理法治化水平,以法治守护网络家园。
紧紧围绕网络暴力治理编织全面、立体、系统的法律规范体系。随着《规定》与《指导意见》这两份文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网络暴力治理的法律规范将日益完善,接下来还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系统集成。在法律上明确“网络暴力”的概念,并进行法律规范的系统设计,从长期来看,应当通过构建反网络暴力的逻辑严密、系统科学的法律规范体系,全面实现网络暴力治理的有法可依,强化网络暴力治理的法治符号。
深入开展执法,多维打造法律利剑直指网暴实施者。《规定》明确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网络暴力治理中的主体责任,在约束的同时也有赋权,将其打造成网络暴力执法的重要法律利剑,与行政监管部门结成强大的网络暴力执法“同盟军”。行政监管部门应刺穿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这一平台层面,深入网暴场域,针对网暴实施者“面对面”亮出法律利剑。推动网络平台“治未病”与执法机构“治已病”有机结合,做到平台的警告、禁言、限流等约束方式与执法的警告、罚款甚至拘留有序衔接、环环相扣。同时,网络暴力领域执法,点多面广特点尤为明显,还要充分盘活执法体系,打造网暴执法的又一法律利剑。
全面加强网暴受害者民事权益的司法救济力度。《指导意见》明确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取证,《规定》设定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针对网络暴力信息的一键取证等功能的法定义务,这将有效化解长期存在的“网暴一张嘴,取证跑断腿”局面。可以尝试推动取证规则的应用场景从刑事诉讼拓展到民事诉讼,在强化刑事诉讼抓住“关键少数”的同时,及时推进完善民事诉讼管住“绝大多数”,通过民事诉讼化解网上大量存在的网络暴力侵权纠纷,保障网络暴力受害者的民事权益。深入实行“网上案件网上管”“网上案件网上审”,充分发挥互联网法院的优势,降低诉讼门槛,为网暴受害者维权提供便利。积极探索推行建立网上权威法律调解仲裁机构,通过分流减少讼累,实现网络暴力纠纷处理的案结事了。
文/金若山 王相弟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