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证券日报》记者从业内获悉,为进一步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发展,保险监管机构日前已向业内下发《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征求意见。
根据《通知》,未来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常态化经营,有利于推广试点阶段的经验,让更多保险公司可以进入,进而提高市场活跃度和服务竞争力,也可以更大程度丰富消费者的养老金融产品选择,让改革成果惠及更多人民群众。
设置四方面准入门槛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资金长期锁定用于养老保障目的,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应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年满60周岁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为更好地服务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近年来监管层一直积极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2021年6月1日起,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中国人寿等6家大型人身险公司参与试点。自2022年3月1日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并在原有6家试点保险公司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加试点。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试点期间,在准入机构门槛及经营条件等方面并未有明确要求,而此次《通知》对此进行了说明。
《通知》提到,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一是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二是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三是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四是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此外,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记者根据公开信息不完全梳理,仅凭“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这一条规定,20多家险企将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失之交臂”。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目前的门槛设置确保了参与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管理水平,可以确保在风险可控和规范经营的前提下推广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经验。”
星图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黄大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去年从试点城市推广至全国,此次再将参与保险公司全面扩围,说明前期试点比较成功。同时,这一政策变化将进一步做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市场,未来或会有更多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进入到个人养老金投资产品范围。”
演示利率下调且更细致
《通知》对账户价值的演示进行了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账户价值变动和养老金领取金额进行演示,可以按照高、低两档收益率假设演示投资组合账户价值变动情况:(一)对于较高保证利率投资组合,其高档收益率假设不高于4%;对于较低保证利率投资组合,其高档收益率假设不高于5%;(二)低档收益率假设不高于投资组合保证利率与1%的高者。保险公司应当在演示过程中向消费者说明利益演示、转换表的不确定性。”
与试点时期的规定相比,演示利率有明显下调,且进行了更加谨慎的规定。在黄大智看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资金长期锁定用于养老保障目的,而从长期看,利率走低趋势明显。因此,在演示时适当降低投资者预期,能更好引导其建立对长期产品收益率的正确认知。”
“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利率水平仍处于下行周期,投资收益率长期来看会继续走低,因此,控制好养老保险这类长期业务的潜在利差损风险非常重要。”周瑾认为,此次《通知》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演示利率做出更为严格的规范,也是为了避免保险公司的非理性竞争,降低行业的潜在利差损风险。
当前,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已经成为稳步推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自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式开闸后首批入围的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
在周瑾看来,养老金融市场巨大,个人养老金账户的政策支持措施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上,受限于我国个税缴纳人群的数量,个人养老金制度尚不能惠及绝大部分人群,但这部分人群的养老金融需求是刚性的,保险公司可以充分挖掘客户需求,利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以及丰富的养老服务,服务大众人群,深耕养老市场。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