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活动拿回扣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也构罪
法治日报 2023-05-20 21:39

近日,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晋安区人民法院对卓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始,被告人卓某某在担任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专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提供长期车辆采购合作为由,多次索取、收受供应商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0100元人民币。审理中,被告人卓某某退出非法所得70100元,最终,被告人卓某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办检察官表示,企业应把好用人关,在任用销售、采购等重要岗位时,应当定期核查,加强对交易数据的分析检测,及时发现问题,降低经营风险。企业工作人员也应当守好底线,警钟长鸣,对商业贿赂坚决说“不”。

文/记者 王莹 通讯员 郑梦晨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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