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女士怎么也没有想到,网购的一罐腐乳,竟给丈夫范先生造成了九级伤残。2023年4月28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生产厂家南腐乳公司和销售店铺经营者李某某共同向范先生赔偿损失22万多元。
2020年8月3日,易女士通过淘宝网一店铺购买南腐乳公司生产的10斤瓷坛腐乳一罐,8月8日14时,范先生在快递网点将该快递签收,到家后拆开包装将腐乳瓷坛放置餐桌,随即打开瓷坛盖子,准备取餐具品尝时,瓷坛突然炸裂,致范先生右臂前部及右手受伤,易女士随即报警。
范先生住院治疗16天后出院,经司法鉴定,被评定为九级伤残。范先生与生产厂家、销售店铺沟通赔偿事宜,生产厂家却以范先生涉嫌敲诈勒索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立案侦查。因协商未果,范先生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刑事立案为由驳回起诉。
2022年4月25日,公安局对南腐乳公司的报案作出不予批准处理,此时产品销售店铺已被注销。范先生再次以南腐乳公司和店铺经营者李某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万多元,并提交了接处警登记表、腐乳瓷坛破碎现场图、现场视频以及快递签收时间、医院救治记录、淘宝网聊天记录等证据。
生产厂家认为,腐乳行业内,百年来没有发生过腐乳爆炸的情况,腐乳不具有爆炸成分,且经质检合格,盛装腐乳的瓷坛并非压力性容器,不可能发生爆炸并致范先生受伤。并向法院提交了腐乳检验报告、瓷坛腐乳检验报告、某研究所数据的证明等证据。李某某认为,其只是腐乳的销售者,不应当对范先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生产者对产品侵权承担无过错责任。范先生提供的证据,已初步形成证据链,能够证实因购买的腐乳瓷坛炸裂而导致其手部受伤的事实,范先生已完成举证责任。
生产厂家提供的检测报告系对腐乳质量进行的检验,本案范先生损害系腐乳外包装罐体造成,检测报告与范先生损害无直接关联。某研究所出具的瓷坛不具有爆炸可能性的证明,因其鉴定的为种类物并非本案致原告受伤的瓷坛,又未出示鉴定资质证明,该份证据不具有证明效力。
李某某作为销售店铺的经营者,未出示证据证明该产品外包装罐体炸裂系产品自身缺陷造成,而非因销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当保存、不当运输等其他原因造成。
因此二被告在外部责任上应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对原告因产品致害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若二被告有证据证明系对方或第三人的责任致使原告受伤,可另行主张。
结合范先生主张及案件事实情况,法院判决南腐乳公司和李某某共同向范先生赔偿损失22万多元。一审宣判后,南腐乳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我国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只要符合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其就应该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主张产品责任时,无需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致损存在过错。这种法律设置,旨在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提示并强化生产者、销售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屏障。
本案中,范先生已经举证证实其因案涉罐装腐乳致伤的事实及因果关系,需要由生产厂家及销售者来证明产品质量不存在缺陷。如举证不能,则需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赋予生产者、销售者对实际责任人的追偿权,若生产厂家及销售者后续发现了产品导致消费者受伤的主要事由,亦可向他方主张赔偿。
产品责任无小事,轻则财产损失,重则人身伤亡。生产厂家要加强产品质量监管,降低产品致损风险。商家要通过正规渠道进货。消费者购物后要注意保存购物凭证、产品说明书等,以便在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文/樊岚 张焕静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