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一中院消息,4月23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张铮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张铮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张铮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多次收受请托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10.96万余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张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张铮到案后的认罪态度、追缴赃款赃物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家属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旁听了宣判。
此前,上海纪委监委曾发布消息,张铮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背弃初心使命,知纪违纪,执法犯法,以权谋私,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严重损害政法队伍形象。张铮违反政治纪律,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报告重大事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和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违反廉洁纪律,长期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张铮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上海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上海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张铮开除党籍处分;由上海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对其主动上交的不当所得予以登记上交;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