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北京海淀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2023年度)》。白皮书对海淀法院近三年审理的涉网络平台知识产权案件进行梳理,近三年来,海淀法院受理涉网络平台知识产权案件2516件,其中,涉网络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1480件,占全部涉网络平台案件的58.8%。案件数量逐年递增,且呈现出诸多新特点、新趋势,例如网络平台责任边界划定是核心难点,数据竞争纠纷成争议热点,用户认证纠纷频发。
在海淀法院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抓取房产交易信息平台房源数据并公开传播、经营SEO(搜索引擎优化)优化网店的百度排名、开发云控软件虚假刷短视频流量等行为都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方均败诉。
近三年受理涉网络平台知识产权案2516件 超一半为不正当竞争纠纷
发布会上,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杨德嘉介绍了近三年涉网络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情况。他表示,近三年来,海淀法院受理涉网络平台知识产权案件2516件,案件数量逐年递增,且呈现出诸多新特点、新趋势。
近三年来,海淀法院共受理涉网络平台知识产权案件2516 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 32.5%,受理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其中,涉网络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1480件,占全部涉网络平台案件的58.8%。审结涉网络平台知识产权案件2390件,以判决方式结案835件,判赔数额最高达 2100 余万元。
随后,海淀法院发布了十件涉网络平台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包括“全国首例认定直播带货场景下的直播平台为电商平台侵害商标权案”“游戏帐号出租平台不正当竞争案”“生成社交软件虚假截图不正当竞争案”“抓取使用房产交易信息平台房源数据案”“干扰搜索引擎排名结果不正当竞争案”“直播平台擅播《琅琊榜》侵害著作权案”“涉网络平台用户认证侵害商标权案”“出售视频网站会员激活码不正当竞争案”“云控软件虚假刷量不正当竞争案”“否定信息存储空间平台性质的商业诋毁案”。
公司抓取贝壳网房源数据并传播 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500余万
在抓取使用房产交易信息平台房源数据案中,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建立了“楼盘字典”真房源数据库,某信息科技公司经营的贝壳网在此基础上成立,为房地产交易信息平台。二被告通过其运营的推推99产品,利用技术手段抓取、存储贝壳网中的房源基木信息、交易信息、特色信息、实勘图、VR图(即全景图)、户型图(上述房源信息以下简称涉案数据) ,自动去除贝壳网房源图片水印,并将上述房源数据通过信息网络向其用户或公众传播,包括在推推 99 产品内向其用户本身展示、供用户编辑和下载,将涉案数据发布至第三方房产信息平台以及微信等。
二原告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1050万元。二原告还在诉讼中同时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涉案行为。
海淀法院一审认为,涉案数据是二原告投入大量经营成本,建立、维护和不断扩充的具有相当数据规模的房源数据集合,是二原告的核心经营资源。二原告据此获得的商业利益本质上是一种竞争性权益,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该案中,二被告使用计算机程序伪装成真实用户访问贝壳网百万次,并获取涉案数据的抓取行为、将涉案数据存储在自有服务器脱离贝壳网控制的存储行为,以及去除贝壳网水印、加入其他主体水印后传播至社交媒体、第三方房产信息平台等的传播行为,本身即具有可责性和不正当性。
房产经纪行业中,“虚假房源”一般是指房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其无权或无法居间撮合的房源信息,或者房源信息与房屋实际情况不符的房源信息;发布“虚假房源”的房产经纪人,目的在于增加其个人联系方式的曝光度以吸引消费者与其联系,再借机推荐其实际掌握的房源。二被告通过推推99产品提供的自动去除房源图片水印、将房源图片与任意房源对接并传播等服务,恰为其用户发布“虚假房源”提供了重要工具和便利条件,客观上助长了房产经纪行业这一典型违规行为的蔓延。被诉行为抢夺了本属于二原告的用户流量,使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交易安全因“虚假房源”直接受损,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甚至造成房产经纪行业“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开支50 万元,并消除影响。该案一审宣判后,二被告提出上诉,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公司经营SEO优化百度排名 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185万
在干扰搜索引擎排名结果不正当竞争案中,某科技公司系百度网(www. baidu. com)的实际运营者,投入了较高经营成本不断优化搜索引擎算法,努力保障百度网搜索结果的客观公正。某网络科技公司经营“SEO优化百度排名”的淘宝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 ,提供专门针对百度网等搜索引擎优化排名结果的商品。经选定关键词及目标网站后,某网络科技公司能够在较短时间内使原本排名靠后的目标网站排名得到提升,甚至提升至百度网搜索结果首页。某科技公司认为上述行为干扰了百度搜索结果的正常排序,损害了其正当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某网络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并消除影响。
海淀法院一审认为,某网络科技公司系主要利用技术手段,在百度网中输入客户所选定的关键词后点击客户所选定的目标网站,从而增加目标网站的点击量来提供搜索引擎优化服务。被诉行为以提升目标网站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名为目的,相关点击量并非真实用户基于真实搜索需求而产生,某科技公司以上述虚假点击量为分析数据,进而将目标网站展示在搜索结果排名靠前的位置,无法真实、客观地反映目标网站的网站质量以及与用户需求的匹配度,明显违背了某科技公司的经营意愿。且使得原本排名靠后的目标网排名上升至首页,对百度网搜索结果排序造成了实质性影响,干扰、破坏了百度网搜索服务的正常运行。
被诉行为会降低用户对百度网的使用体验和使用评价,损害了某科技公司本可以直接或间接获得的经济利益,亦使其需投入更大成本,进一步升级、改进其防作弊措施,甄别、防范虚假点击量。此外,被诉行为影响到消费者对于搜索引擎服务的正常使用,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到其他通过提升网站内容和质量来实现排名提升的经营者的交易机会和流量,破坏了竞争秩序,故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结合涉案店铺交易收入等因素,判令某网络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85万元,并消除影响。该案一审宣判后,某网络科技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司开发云控软件虚假刷短视频流量 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偿8万余元
在云控软件虚假刷量不正当竞争案中,某科技公司、某技术公司系某短视频平台的运营者和开发者,依法享有经营权益。某软件开发公司是“小蜜蜂人工智能云控引流系统”(以下简称小密蜂系统)的运营者。小蜜蜂系统是一款手机云控软件,通过电脑后台指令可以同时控制成千上万台手机软件自动化运行,实现模拟手机用户操作软件的目的,该系统可以同时控制多个某短视频平台帐号进行点赞、评论、关注等操作。
某科技公司、某技术公司认为前述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并损害消费者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属于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某软件开发公司停止被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海淀法院一审认为,某技术公司是某短视频平台的软件著作权人,某科技公司是某短视频平台的开发运营者,二公司基于某短视频平台精准分发模式及真实可靠的产品生态享有增值收益、广告收益、网络服务收益等合法竞争性权益。涉案小蜜蜂系统作为一款云控软件,可以通过电脑后台指令一次控制多个手机自动化运行,实现对某短视频平台多个帐号同时进行点赞、评论、关注等操作。前述操作实际是通过技术手段连接到某短视频平台服务器后,模拟真实用户行为或通过其他方式,使平台服务器产生了用户点赞、评论、关注等记录,从而达到为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技术化刷量的目的。
在此过程中,某短视频平台的服务器需要反复处理通过小蜜蜂系统提交的大量虚拟请求,并占用网络宽带传输相关数据,这一方面占用了正常用户需要使用的网络资源,影响其他用户的使用体验;另一方面需某短视频平台提供更大的宽带、支出额外的流量费用以及安排更多的服务器来处理虚假流量。
综上,被诉行为妨碍、破坏了某短视频平台的正常运行,损害了某科技公司、某技术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不正竞当竞争。最终法院判令某软件开发公司立即停止被诉行为并赔偿某科技公司、某技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4240元。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涉网络平台知识产权案新趋势:数据竞争纠纷成争议热点 用户认证纠纷频发
发布会上,杨德嘉也介绍了近三年涉网络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呈现的新特点、新趋势。
一是网络平台责任边界的划定是核心难点。在涉网络平台知识产权案件中,权利人起诉平台运营者要求其对平台内可能构成侵权的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情形较为常见。案件审理中,在对应知、必要措施等难点问题进行判断时,既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中明确列明的考虑因素进行考量,也要结合具体案件中网络平台的服务特点、经营规模、技术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
二是涉新类型网络平台侵权纠纷日益增多。随着涉短视频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等新类型网络平台侵权纠纷不断出现,案件多为“首例”,受关注度较高,而网络平台多以“技术中立”进行抗辩,与新技术及平台责任相关的法律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案件审理中,要考虑网络平台在不同服务场景中的平台性质及其注意义务、网络平台与用户的具体法律关系、技术应用者的主观过错等方面,判断网络平台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三是网络平台间的数据竞争纠纷成为争议热点。数据竞争纠纷中,关于《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问题是值得关注的重点之一。审理过程中,要注意厘清两者的适用边界,在个案中,对于平台通过投入大量资源收集、存储、加工、传播并实际予以控制的,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数据集合,应当提供相应的保护。
四是涉网络平台用户认证纠纷频发。因平台用户认证有误、认证机制存在问题、平台未尽认证审核义务等情形导致用户、商户被冒用的情形频发,给案件中行为主体的查明及网络平台责任承担判断均带来较大困难。案件审理中,法院应充分运用举证规则,对是否存在冒用情形、网络平台的认证规则、网络平台在用户认证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等方面予以审查。
五是网络平台间纠纷化解带来新挑战。随着网络平台间互诉批量化纠纷的增多,如何妥善、高效地化解此类纠纷、促进网络空间治理,为法院带来了新挑战。案件审理中,海淀法院运用在先判决、行为“禁令”等方式,促进纠纷“一揽子”化解;以解决行业痛点为原则,辨法析理、明确规则;以在诉案件为抓手,助力平台间搭建合作机制。
结合上述案件五大特点和趋势,海淀法院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出建议:一是网络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和网络空间治理;二是网络平台引导用户尊重保护知识产权,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网络平台规范;三是执法部门强化平台监管,充分发挥监督职责和治理效能;四是司法机关落实法治保障,不断完善平台经济协同保护。
北京市政协委员、海淀区人大代表罗爱武在发布会上表示,建议海淀法院进一步加强行政与司法的衔接,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的协同保护力度;在审判队伍中适当引入复合型人才,以应对新技术新产业对知识产权审判带来的挑战。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