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在其官网发布了《食品集中交易市场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指引(第一版)》(以下简称“指引”)。指引聚焦人员、场所环境和经营条件、设备设施、经营过程控制等多个方面,全方位规范北京市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体系。市市场监管局表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按照指引,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完善内部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予以实施。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身体健康直接关系着食品的安全,指引中明确规定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日常管理中,要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即: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实行零风险报告;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做出调度安排。
指引中要求,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另外,批发市场开办者还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定期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指引中还规定了13类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13种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薇
编辑/谭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