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四中院二审审结一起涉名誉权侵权案件,某自媒体为“吃瓜”转发他人文章,而这篇描写女网红的文章里充斥着“包养”“换金主”“傍富商”等吸引人眼球的字眼,结果自己吃起了官司。最终,该自媒体也因侵犯他人名誉权,被判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余元。
此前,某自媒体账号发布了一篇文章,对某网红博主的家庭情况、教育背景、感情状况、工作情况等个人私生活进行了夸张描述,并大量引用“知情人士”的话来证明文章内容属实,还配有该博主的多张照片,表示“有图有真相”。从标题到正文,文章充斥着吸引人眼球的字眼,例如“luo照”“包养”“黑社会”“换金主”“傍富商”“私生活混乱”等。文章发布后,有千余人跟帖、数十人点赞。网红博主认为,涉案文章不属实,已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因此将该自媒体诉至法院。
该自媒体辩称,涉案文章并非原创,而是转自网络,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应该对社会评价有一定的容忍度,因此不构成侮辱或诽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者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涉案文章标题及内容均系对原告个人情感、生活作风的负面描述,言辞确凿,若非属实,将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
对于被告自媒体关于涉案文章转自网络的主张,法院认为,自媒体在没有进行必要调查的情况下发布了明显可能引发争议、易使原告名誉受损的内容,并未履行审慎注意义务,且作为营利性公司,其发布相关内容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为,主观恶意较大,具有明显过错,因此被告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自媒体承担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余元的侵权责任。北京四中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实习编辑 孙嘉怡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朱葳
校对/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