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位母亲离婚后,为了将女儿改成自己的姓,起诉至法院要求前夫配合办理姓名变更手续。2月1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最终结果,维持了驳回其起诉的一审裁定。法官表示,离婚双方在决定未成年子女相关事宜时,应当遵循保证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一方起诉要求将未成年子女更改为自己的姓氏缺乏法律依据。
母亲起诉更改女儿姓氏,法院裁定驳回
张伟和李梅结婚后,生下一个女儿起名张雪。几年前,两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张雪由李梅抚养。既然女儿跟自己过,李梅便萌生让女儿跟自己姓的想法,但提出申请后,公安机关拒绝受理。2021年,李梅、张雪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雪变更姓李,并要求张伟配合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第一项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法典》第1016条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张雪未年满十八周岁,原告的诉请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张雪、李梅的起诉。两人上诉后,南京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单方要求变更缺乏法律依据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家庭法官相媛媛介绍,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更改姓名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是否应当实体审理?
相媛媛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本案中,张雪自出生后一直随父姓,现张雪尚未成年,李梅与张伟在离婚协议中并未对张雪变更姓氏做出明确约定,且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在离婚后对于张雪变更姓氏已达成一致意见。现张雪、李梅单方要求变更张雪的姓氏,在公安机关拒绝受理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张伟配合其办理姓氏变更,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未成年子女随父姓还是随母姓,法律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相媛媛表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不得将子女视为个人“私有财产”,双方在决定未成年子女相关事宜时,应当遵循最有利于子女,保证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避免因父母之间的矛盾伤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文/万承源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