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各经营者发出《关于规范春节期间市场价格和竞争秩序的提醒告诫书》,告诫书共涉及12项内容。提醒告诫“年夜饭”经营单位明码标价,不得价格欺诈、恶意涨价;各园林景点要依法公示并严格落实对特定人员的优惠、免费政策措施,严禁私自设立“园中园”;停车场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对军车及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等特定车辆免收停车费等。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3年春节临近,为规范全市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以下统称经营者)在节日期间的价格和竞争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商业道德,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开展公平竞争。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相关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重点防止出现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四、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五、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和涉疫药品、医疗用品等涉疫物资经营者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落实保供稳价要求,不得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六、“年夜饭”经营单位在提供堂食、外卖、成品、半成品、小份菜、半份菜时,应自觉规范价格行为,明码标价,不得价格欺诈、恶意涨价。
七、各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加强对场所(平台)内经营者的规范和引导,加强对价格促销方案的事前审查力度。
八、各园林景点要依法公示并严格落实对特定人员的优惠、免费政策措施,严禁私自设立“园中园”, 督促景点内小商品、餐饮等延伸服务经营者规范价格行为。
九、各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网约车公司、铁路、高速公路等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要落实好重大节假日高速公路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停车场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对军车及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等特定车辆免收停车费。
十、经营者不得对经营者自身,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
十一、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消费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二、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经营者应当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领域价格执法检查,紧盯投诉举报线索,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薇
编辑/谭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