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杭州互联网法院消息,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AI换脸”App利用深度合成算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案件,最终判决App开发者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共5000元。
原告楼某系古风汉服模特,经常发布古风汉服照片和视频。今年3月,她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一段短视频。在该视频中,楼某带有清晰的面部古风妆容,并着汉服半身出镜,视频包括多段造型形象片段。
被告上海某公司是一款“AI换脸”App的运营主体。该App宣传“仅需一张照片,立即变成视频主角”“只需一张自拍,马上改头换面”。用户通过支付68元至198元不等的会员费,即可使用全部“换脸”视频模板。
原告楼某发现,上海某公司运营的“AI换脸”App中有她拍摄的古风造型视频模板。用户可通过上传个人照片,将视频模板中的人脸替换成用户上传的人脸,除五官发生实质性变化之外,其余内容都与原视频保持一致。软件生成换脸后的古风造型视频,用户可以将其保存并分享到其他平台。
楼某认为,上海某公司的行为侵害其肖像权,请求法院判令上海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明确将“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作为侵害肖像权的一种典型形态予以规制。“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是指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编造或者捏造他人肖像,以假乱真,以达到利用不存在的事物来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本案中,楼某对案涉要素模板视频及替换后视频中所载对应形象的人物肖像均享有肖像权。对于换脸前的视频,楼某虽以古风妆容并着汉服出镜,但从其面部形象、体貌特征,普通人仍可对其主体身份进行轻易识别。该视频被上传至App作为模板供他人使用时,视频内容未做篡改,亦不发生主体形象不可识别的问题。对于换脸后的视频,楼某仅留存身体形象,但对比原视频素材,普通人仍能通过未被修改的相应场景和细节识别出身体形象对应主体为楼某。
上海某公司未经楼某同意,通过技术手段提取涉案古风肖像视频,并擅自上传至其运营的换脸App中供用户选择使用,该行为本身已侵害楼某肖像权。同时,涉案视频模板已被用户多次使用和收藏,可以认定上海某公司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将其他用户提供的人脸替换至涉案视频中的身体形象之上,并生成了形象逼真、画面流畅的伪造肖像视频,可供用户进行下载保存、发布共享等不当使用。
上海某公司未经楼某同意,利用深度合成技术使用其肖像制作了伪造视频,依法应认定为构成对楼某肖像权的侵害。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朱葳
校对/李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