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本次修订草案采取了全面修订方式,细化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修订草案共七章66条,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监督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结合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变化,修订草案回应热点问题,拟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提出要建立防沉迷制度,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产品和服务设置相应的管理功能,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本次修订草案提出,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育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下列活动: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组织、教唆、帮助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从事的活动。
修订草案提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制度体系,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建立网络信息生产和传播审核制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建立防沉迷制度,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产品和服务设置相应的管理功能,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建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私密信息等个人信息。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蒋若静
编辑/崔毅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