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银保监会印发《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保险公司经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门槛及产品类型。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通知》降低了对专业养老险公司的门槛,提出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平安证券预测,若按6500万纳税人群均以个人养老金缴费上限配置的乐观假设,个人养老金每年增量资金共计7800亿元,参考美国2021年IRA计划资产中寿险占比3.9%,按此比例计算,个人养老金将为险企带来300亿元的增量资金,保险业有望在个人养老金制度下获得长足发展。
明确险企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七大条件,专业养老险公司享有特殊豁免
《通知》明确险企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需要符合七大条件,具体包括:(1)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2)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3)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4)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5)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6)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7)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相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为新增条件,这也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的必要条件。
此外,《通知》还降低了对专业养老险公司的门槛。“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豁免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中国人寿养老险公司贵州省中心总经理张绍白向记者分析,这一特殊豁免主要为了鼓励和支持养老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从目前国内10家养老险公司来看,目前有几家公司未满足所有者权益50亿元的条件,给予豁免后可以充分发挥养老险公司的专业优势。若无此项豁免,仅有国民养老和泰康养老2家符合规定。
据平安证券统计,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16家上市险企人身险、健康险、养老险子公司中,共有9家符合上述资本、偿付能力及风险评级要求。
明确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四大要求,产品范围拓展至年金险和两全险
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同,《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可提供符合要求的年金险、两全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不局限于此前试点的专属养老保险,具体要求包括如下:
(1)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2)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3)能够提供趸交、期交或不定期交费等方式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交费要求;(4)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此外,《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申请变更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的方式,将现有保险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对于已审批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向银保监会提交一定说明材料后,无须另行申请变更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
税优产品范围拓宽,养老第三支柱有望加速发展
此前,为提升个人参与意愿,我国已开始税优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尝试。
2018年,上海、福建和苏州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但由于税收力度有限、整体规模未达预期。截至2021年末,累计保费收入约6亿元,参保人数超5万人。
此外,2021年6月浙江和重庆开始试点无税收优惠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并于2022年3月将试点范围拓展至全国。截至2022年7月末,累计保费达23.5亿元、投保件数近21万件,试点进展良好。
平安证券分析师表示,此次《通知》将税优范围拓展至两全险和年金险,存量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也可申请纳入税优范围,有望提升居民投保意愿、改善我国三支柱发展不平衡的现状。
保险产品触发风险保障事故的赔款,不可返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此外,《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与参加人单独签订保险合同,并在公司相关信息系统中对该合同做出明确标识,不得接受其使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他人投保。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个人养老金资金管控,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相关业务发生的各类资金往来,应当符合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管理要求。
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因参加人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而支付的保险赔款,不返回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保险赔款信息管理,按要求向银保行业平台等报送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在自营网络平台、移动客户端等为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建立专区,提供业务咨询、权益查询、信息披露、消费投诉、教育宣传等服务。其中,保险公司提供的个人权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费情况、现金价值,以及相关保险责任等。
值得注意的是,银保监会、证监会已在上周分别发布了银行与理财公司的个人养老金业务新规、以及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产品和销售机构名录;包括23家银行、11家理财公司、40家基金管理人和37家基金销售机构入围。
编辑/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