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现行的、2004年8月20日颁布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34号令”),征求意见稿中将网络剧片以及网络视听节目纳入管理范围,并对剧、节目主创的标准做出规定,同时还增加了合理片酬分配以及禁止虚假宣传等内容。
网络试听内容纳入规定
现行“34号令”适用范畴为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将2010年兴起的网络视听内容纳入规定:从事新闻节目、综艺节目、纪录片、广播剧、 电视动画片、电视剧、网络剧片等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 (以下称“节目”)的制作、发行等制作经营活动,以及与 之相关的经纪等活动。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有效期统一为三年
“34号令”对于不同类型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有效期有着不同的规定:《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80日。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此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征求意见稿将以上资质有效期进行统一,第十四条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经纪机构组织演员、嘉宾、网络主播等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组织他人从事网络视听节目上载活动的,应当申请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的机构自行从事或者组织他人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进一步细化新闻节目含义
“34号令”规定, 广播电视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节目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其他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征求意见稿将新闻节目进一步细化为通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放的有关政治、 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报道、访谈、评论类节目等,这些节目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
主创选用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将被处罚
征求意见稿还增设了对节目主创的规定。第十九条指出,“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选择导演、编剧、演员、嘉宾、播音员、主持人、网络主播等主创人员,应当坚持把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艺术水准、社会评价作为选用标准;选择演员、嘉宾等人员,还应当与其节目题材、 角色形象相符合。”
对于因主创人员选用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新增片酬管理和禁止收视率造假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有关片酬管理规定,禁止开展收视率点击率等方面的虚假宣传等。
对于片酬,征求意见稿指出应该“合理确定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创人员片酬额度,着力提高节目质量,形成主创人员片酬与节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挂钩的片酬结构体系。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目制作成本配置、主创人员选用及片酬情况等作为节目评比推优和资金扶持等工作的重要衡量标准。”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对于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理也作出了规定,“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创人员片酬额度明显不合理、可能影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节目及相关制作主体的内容质量、从业资质等事项进行重点监管。”
征求意见稿指出,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经纪活动的机构、个人向社会公众、其他从业主体提供的节目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对节目的内容主题、制作成本、收视率点击率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社会公众、其他从业主体,扰乱正常行业秩序。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祖薇薇
编辑/弓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