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雁湖村附近,防护网上“饮用水源保护地,禁止游泳”的提示赫然在目,防护网后游客自在戏水。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凡是竖立着“饮用水源保护地 禁止游泳”牌子的地段,往往是戏水游客最密集的地方。甚至还有摊贩闻讯赶来在路边摆起美食摊位,冰粉、凉面、凉皮、烧烤、肉夹馍……热闹非凡。
炎炎夏日,酷暑难消。对一些人来说,能够到水库等饮用水源地免费消暑,确实是再合算不过、也再惬意不过了。可是,置公众的健康于不顾,把饮用水源地当成天然的游泳池,满足的是一己私利,污染的是水源地的水质,这样的行为不但应该受到道德谴责,还应该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裁。
饮用水源地承担着向城乡供水的重任。水源地水质安全,关系到城乡居民健康和生存的大事,不仅管理部门需要严加管理,而且广大居民也时刻关注,容不得半点闪失。
水资源的紧缺是全球性的问题,如何开源节流,更好地保护水资源,更加合理地利用水资源,确保饮用水源安全,事关可持续发展的大事,不能等闲视之。
水是生命之源,保护饮用水源地人人有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违者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宁波市地方性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不受污染的义务,并有权阻止、检举污染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向水域排放污水、堆放垃圾和其他废物、从事旅游或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问题在于,饮用水源地的管理人员并不是执法者,没有执法权,最多只能对游野泳、捞鱼戏水者进行耐心的劝导和宣传,除此之外,并没有更强有力的应对解决办法。
另外,从现有的相关保护水源地的一系列规定来看,除了禁止方面的条款以外,缺少表彰、奖励方面的规定,这对于全员调动饮用水源地保护的积极性来说,是一个不小的缺憾。假如只能依靠极少数管理人员单打独斗,只是树立了几块“饮用水源保护地,禁止游泳”的警示牌了事,而缺少具体的惩罚措施,是难以完成水源地保护重任的。
饮用水源地成为一些游客消暑乐园,说明公众的水资源保护意识需要提高,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一方面,各有关单位要利用各种媒体更多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公众参与的力度,对于及时举报相关违法者进行适当的表彰和奖励,让保护饮用水源地成为公众的一种自律行为,身体力行制止一切污染饮用水源地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强公安、环保等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在水域广阔的辖区,可以使用无人机进行空中巡查,消除监管的死角;对于不听劝阻,屡教不改的水源地戏水者,依法进行必要的处罚,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必要的曝光,以儆效尤。
文/郑建钢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