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着力扫清家庭暴力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种障碍,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明晰裁判规则,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将于8月1日起施行。
上述司法解释有不少亮点值得关注。比如,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列举了多种证据形式,这既是对《反家庭暴力法》中证据规定的补充,也解决了实践中因“证据不足”被驳回带来的问题。加上全国妇联权益部去年发布的《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受害人如何留存、收集被家暴的证据,相关指导更健全。
再比如,对家暴行为种类作出列举式扩充也是进步。尽管《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已经列举了家暴的常见形式,但在实践中,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需要明确。上述司法解释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可更好保护家庭成员。
在一些人看来,只有殴打、捆绑、谩骂、恐吓才算家暴。但从受害者角度来看,被冻、被饿、被侮辱、被诽谤、被跟踪、被骚扰等,也造成了程度不同的伤害,如果不把这些家暴行为种类明确写入司法规定,施暴者就会认为这些行为不算家暴,任意施暴甚至得寸进尺。就是说该司法解释让更多家暴行为种类入“法”,使其“无处可逃”。
任何逃脱法律约束的家暴行为,对施暴者来说是一种纵容,对受害者而言是“二次伤害”——即被家暴是“一次伤害”,施暴者逍遥法外也给受害者带来心理伤害。只有尽可能把所有家暴行为种类写入法律法规,才能最大化约束施暴者的家暴行为,也才能最大化保障受害者的权益,比如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
从某种程度来说,随着我国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随着互联网发展,不排除还会不断出现新的家暴行为种类,比如施暴者可能通过网络实施家暴。虽然即时通讯信息已被列入家暴证据范围,但如果网络家暴行为没有明确入“法”,在实践中,既不能约束施暴者,也不能保护受害者。所以,家暴行为种类未来还需持续作列举式扩张。
进而言之,只有法律、司法解释等,尽可能把所有家暴行为“一网打尽”,或者说列举的家暴行为越详细、越具体,对施暴者约束力越强,对受害者保护力越大;反之,法律列举的家暴行为模糊、笼统、粗糙,越不利于反家暴。同时,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越明确越具体,也越有利于司法机构规范操作,进而可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自从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我国进入反家暴的法治快车道,部分地方已出台地方版反家暴法规,有的地方正在加快立法;很多地方建立多方联动的反家暴机制,反家暴普法也在不断扩大范围,这对提升家庭成员安全感、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久前女诗人余秀华被家暴说明反家暴永远在路上。
上述司法解释,也是“反家暴永远在路上”的重要制度性支撑。
文/冯海宁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