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为进一步加大对拒不执行行为的制裁力度、提升执行效果,草案提出,建立按日罚款制度,对被执行人拒不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可对其按日予以罚款,累计不得超过180日;建立特殊拘留制度,针对被执行人持续拒不履行不可替代行为的情形,可再次予以拘留,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执行是胜诉当事人及时兑现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如果胜诉当事人因“执行难”无法兑现司法确认的权益,就等于公平正义打了“白条”。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出台了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强化失信惩戒等一系列司法政策,并从2016年起开展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战,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为建设法治社会、弘扬社会诚信、确保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同时需要正视的是,当前“执行难”问题仍未彻底解决。现实中,一些“老赖”一边欠债不还、一边花天酒地,与法院执行人员“斗智斗勇”地捉迷藏、躲猫猫等拒不执行行为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司法权威,损害社会诚信。如此语境下,如何通过立法建立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已是一道必答的现实命题。
失信被执行人无视生效法律文书权威,逃避执行甚至公然对抗执行,深层原因在于逃债赖债的违法成本过低、社会信用机制失灵、执行威慑机制缺失。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较为严厉的措施仅有罚款和拘留两种,其中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如此数额的罚款和较短时间的拘留,对于一些“老赖”来说,惩罚力度是不够的。虽然刑法设置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该罪名的门槛较高,只适用于少数抗拒执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老赖”,难以对多数拒不执行行为产生足够的威慑。
“法严人思善”。首次提交审议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就构建执行威慑机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立按日罚款和特殊拘留制度,这意味着失信被执行人在经济损失和人身自由方面,不只面临最高10万元罚款和最高15日拘留的代价。如此既能让“老赖”真正吞下经济受损和失去更多人身自由的苦果,也为其量身定制了更为严密的惩戒法网,可望倒逼其在善与恶之间作出正确选择。
当然,任何强制措施的运用,都不是无限制的,还应遵循惩罚适当的原则,避免强制措施在实践中的滥用。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分别在罚款和拘留强制手段的运用方面,给出了按日罚款累计不超过180天、再次拘留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特别规定。这有助于遏制罚款、拘留强制手段被滥用的情形,有助于让罚款和拘留强制手段在规范执行行为和提高执行威慑力度之间相得益彰发挥作用。
打击拒不执行行为,须臾离不开法律的威慑。此番提交审议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以建立按日计罚和特殊拘留制度为切入点,就提高执行威慑力度和依法规范执行行为,作出了一揽子顶层设计,彰显了张弛有度织密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法网”的科学立法精神。该草案审议后若能获得通过,有助从根本上促进“执行难”问题的依法解决,其效果值得积极期待。
文/张智全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