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一患者患有关节炎,入院后猝死?司法鉴定:医院有轻微过错
都市现场 2022-06-10 19:03

“医在东湖”,这是老南昌的一句口头禅。作为江西省会南昌的老城区,也是中心城区,过去省属、市属不少医院都集中在东湖区。因此,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也是江西省基层法院最多的,为此他们设立了医疗巡回法庭专项审理。不久前,巡回法庭就开庭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去年9月13号,患者舒某因咳嗽、胸痛、胸闷等症状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类风湿性关节炎、肺部感染、胆囊结石”,进入风湿病科住院治疗。两天后的8点35分,舒某突然出现心跳骤停、意识丧失。值班医生虽然实施了急救,但回天乏术。事发后,由于家属拒绝尸检,舒某的死因无法确定,但综合分析,其心源性猝死的可能性大。

舒某女儿 胡女士:我怀疑是心脏病突发,因为她从来没有心脏病,也没有查出有心脏病,这是第一次发现,而且就这样突然就没了。‍‍他们(风湿科医生)也没有跟心内科‍‍做会诊,就拿她当关节炎来治。

入院不到48小时突发猝死,舒某家属将医院起诉到了东湖区人民法院。舒某的家属认为,在入院时舒某的首发症状为明显胸部闷痛,但是医院未及时进行常规检查,存在明显漏诊、漏治情形与延误诊断、救治时机等过错。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依据《民法典》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代理人 李冲:医方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的漏诊、漏治、延误诊断等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是患者死亡的重要因素,医方应就其医疗过错承担医疗过错赔偿责任。

对于舒某家属的起诉,医院方认为,医疗行为具有未知性、特异性和专业性等特点,不能唯结果论。在他们看来,院方的诊疗措施并无不当,不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于是,东湖区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就原告申请的鉴定事项进行鉴定。结果显示,医方对患者舒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患者入院时可能存在的心脏疾病认知欠充足、告知不到位”的轻微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大小评定为轻微。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员额法官 冯奔: 如果一方的行为是比较符合诊疗常规的,但他只是一些告知的欠缺或者程序上的瑕疵,以及医院医生尽到了抢救诊疗义务的,我们一般判决到10%左右,最终结合病历材料以及鉴定报告综合进行评价。

法官提醒,《民法典》实施后,医疗事故鉴定不再成为医疗诉讼的要件,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这并不表示医疗事故鉴定将成为历史,司法鉴定结论,一般在双方就医疗损害责任认定有异议时,或过错大小认定有争议时有着较强的证明力。最终,此案经法官组织调解,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医院一次性赔付各项费用9万余元。

通过冯奔法官和医调中心两位调解员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握手言和。随后,东湖区人民法院出具了调解书,对调解结果进行法律确认。

编辑/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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