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北京高院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多起涉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案例。特别是在一起猥亵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法院发现在网络环境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出现“隔空”猥亵新动向,并指出,家庭教育的理念、内容和方式方法都迫切需要不断更新和丰富。
“隔空”猥亵未成年人 被害人家长接受安全教育指导
被告人徐某通过网络聊天方式,分别骗取、威胁三名不满10岁的女童拍摄隐私部位供自己观看。徐某被抓获归案后,法院以猥亵儿童罪依法对其判处刑罚。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未成年被害人家长存在履行家庭教育不当的问题,对未成年人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上网疏于监管,对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安全教育不足。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文化水平的不断发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出现了类似的“隔空”猥亵新动向。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围绕未成年人健康上网、防性侵等方面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法院及时聘请家庭教育指导师,结合8至10岁儿童的生理和心理特点,重点围绕如何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预防性侵害等内容共同制定了指导方案,对被害人家长开展了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经后期回访,被害人家长已加强了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监管,帮助未成年人进一步提高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未成年人盗窃 法院发北京首份家庭教育令
未成年被告人张某某的父母工作很忙,晚上经常加班不回家。张某某多次到网吧、娱乐场所过夜,结交社会不良人员,但父母未予足够重视,疏于教育、管理。此后,张某某的不良行为逐步升级,多次在凌晨入户盗取现金、手机等财物。法院鉴于张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在部分盗窃事实中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对其依法从轻判处刑罚。
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张某某的父母对张某某的不良行为放任不管,家庭教育严重缺位,最终导致张某某的不良行为一步一步升级演变,发展为犯罪行为。法官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向张某某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监护人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和心理状况。
《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以来,家庭教育从“家事”变为“国事”。北京市首份家庭教育令的发出,旨在提醒父母要密切关注未成年人日常行为,切实承担起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家长过度责罚小孩 法院责令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李某与张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离婚后,李某发现孩子身上有外伤并向公安机关报警。经查明,张某在日常教育孩子期间存在过度责罚行为,李某认为张某未尽到父亲应尽义务,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婚生子的抚养权。
虽然张某辩解系出于管教子女的初衷且并非经常性发生,但其过度责罚子女的教育方式属于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法院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张某的错误行为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随后,法院依托与当地社区党委共建机制,邀请社区工作室人员及国家级心理咨询师共同对张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李某自愿参加。最终,法院考虑到张某已积极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且孩子也表示愿意继续与张某共同生活等,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生效后,法院再次联系张某、李某,双方均表示通过家庭教育指导获益良多,张某认识到了自己错误的教育方式,更懂得从孩子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处理问题了。
编辑/彭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