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往往是民间借贷案件的关键证据,如果有人在借条上做文章怎么办?
几年前,李大爷跟王大妈经人介绍认识,确定恋爱关系之后没几天,二老就因性格不合分了手。
本来已经好久没联系了,可是近日,李大爷突然拿着一张“借条”,说王大妈欠他4000元钱,将王大妈告到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大妈懵了,我没借钱啊
庭审中,李大爷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原件,内容为:“今向李XX借款4000肆仟元正。”落款人写的是王大妈的名字。
李大爷说当年两人没分手时,李大妈向他借了4000元钱没有还,还要算利息。
“我跟他老早就不联系嘞,从来没有金钱往来过,没问他借过钱。”收到传票的王大妈很懵,表示从未写过借款4000元的借条给李大爷,他们就是几年前相亲认识,并且早就不再联系了。
承办法官详细询问了李大爷,这个借条的书写经过、借款原因、款项来源及交付借款的过程。
李大爷支支吾吾,所说内容缺乏依据。
伪造借条还想撤诉?法院:不予准许
“这个借条不是我签字的,我要申请司法鉴定。”王大妈就借条落款签字笔迹是否本人书写,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经鉴定机构鉴定,真相浮出水面,借条并非王大妈本人书写。
在鉴定结果面前,李大爷终于承认借条内容系伪造,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但法院对撤诉申请不予准许。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大爷的诉讼请求,并且由李大爷支付诉讼费和司法鉴定费2400余元。
同时,法院对李大爷伪造借条提起诉讼的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作出了罚款决定。
李大爷现已缴清罚款。
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