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金华鹦鹉案”辩护律师处确认,日前,公诉机关以法律政策发生变化为由,向金华市金东区法院撤回对3名被告人的起诉。4月27日,金东区法院已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开设有一家专门的鹦鹉养殖场,从2020年1月至5月,林某向他人四次出售共10只鹦鹉,其中8只为和尚鹦鹉,1只为红领绿鹦鹉,1只为折衷鹦鹉,均通过快递邮寄送达;2020年5月,林某向他人出售24只和尚鹦鹉;2020年4月和5月,林某向被告人曹某出售17只鹦鹉,经鉴定,4只为和尚鹦鹉,13只为绿颊锥尾鹦鹉。2018年以来,曹某将其非法收购的31只鹦鹉通过淘宝、微信等方式分别出售给他人,经鉴定,其中1只为太阳锥尾鹦鹉,12只为和尚鹦鹉,18只绿颊锥尾鹦鹉。
经鉴定,和尚鹦鹉、折衷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太阳锥尾鹦鹉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物种。红领绿鹦鹉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被告人曹某于2020年5月22日自动投案;被告人林某于2020年5月28日被抓获归案。
检方认为,林某、曹某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41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遂提起公诉。
2021年12月,本案的第一被告人林某被取保候审。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研水平提高,不少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得到突破,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完全不依赖野外资源的人工繁育种群。在刑事追究上,不宜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案件与涉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野生动物的案件同等对待。鉴此,《解释》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1)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2)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相关负责人表示,对破坏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作特殊考量,确保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一方面,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也属于野生动物资源,应当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种群和野外种群按照同一标准进行管理,一律适用完全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野生动物保护,也不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据此,《解释》对破坏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资源案件的定罪量刑规则做出专门规定。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确实具有特殊性、复杂性,需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目前共有三批30种动物被列入相应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从实践来看,有些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时间长、技术成熟,对相关案件的刑事追究更加应当慎之又慎。
日前,在《解释》发布半个多月后,该案也有了新的进展。日前,金东区检察院以法律政策发生变化为由,向金东区法院撤回对三名被告人的的起诉。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
辩护律师:期待更多人工繁育动物纳入名录
林某的辩护律师刘章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新发布的司法解释有三个重大的变化,彻底取消了刑法意义上的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保护法意义上的野生动物的区分,自此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依据;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刑事政策更加明确,更具有可操作性;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
这三大变化,不仅直接使林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案件失去法律依据,更是将惠及很多类似林某、曹某的鹦鹉养殖户、经营者、饲养人。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的辩护律师何智娟表示,新发布的《解释》厘清刑罚作为野生动物保护手段的界限。出台后,相关人员处理相关案件,也就有了很充分的依据。但如何去理解《新解释》第十三条“技术成熟、已成规模”,还会出现分歧和争议,所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及时更新很重要,期待更多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动物被纳入。
4月2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联系了当事人林某,他说自己28号收到了撤回起诉的裁定书,现在他还在继续做鹦鹉的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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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