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4月22日发布信息,该院审理了一起擅自使用“袁隆平”姓名案件,法院判决两被告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隆平高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0元。
袁隆平院士是我国研究与发展杂交水稻的开创者,也是世界上第一个成功利用水稻杂种优势的科学家,被誉为“杂交水稻之父”,并荣获共和国勋章、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等多项荣誉,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广泛知名度。但在2020年,却有两家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包装上擅自使用“袁隆平”姓名,存在利用袁隆平院士的良好声誉、社会影响力推荐和证明自身产品的意图,被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高科公司)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原告隆平高科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30日,于2000年12月30日完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A股上市,是一家以袁隆平院士名字命名的高科技现代化企业,袁隆平院士生前曾担任该企业名誉董事长。为了统一形象管理和支持农业高科技企业发展,袁隆平院士与隆平高科公司签署《袁隆平品牌权许可使用协议》,授权隆平高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独占使用其姓名权。因为袁隆平院士的支持厚爱,隆平高科公司在科技发展路上勇攀高峰,间接实现了袁隆平院士的农业科技发展梦想。
2020年前后,隆平高科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中集合作社、毛家香公司共同生产的“隆平粮社酒 鸿运当头(兼香型,500ml)”“隆平粮社 陆拾玖窖酒(兼香型,500ml)”两款酒中,使用了袁隆平的姓名。
隆平高科公司遂以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袁隆平姓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即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姓名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中集合作社和毛家香公司作为被告诉至天心区法院,要求其停止在产品包装上使用“袁隆平”姓名,并赔偿经济损失。
两被告则辩称,中集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跟随袁隆平院士从事科学研究将近四十年,是袁隆平院士与隆平高科公司诸多科研成果的参与者和见证者。“隆平梁社种好粮 中际高粱酿美酒”是袁隆平院士的题字,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两被告在生产、销售的白酒包装上使用“袁隆平”姓名的行为,系通过商品包装推荐、宣传自己所销售的商品,属于商业使用。在袁隆平院士享有世界性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前提下,两被告使用“袁隆平”姓名的行为,主观上存在利用袁隆平院士的良好声誉、社会影响力推荐和证明自身产品的意图,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标记有“袁隆平”字样的被控侵权白酒来自袁隆平院士授权的相关企业,该使用行为在损害隆平高科公司取得的独享“袁隆平”姓名商业使用权益的同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隆平高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二审判决予以维持。
2022年4月20日,本案例入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湖南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五个典型案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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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月朦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