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男子驾驶别人车辆却发生事故,连撞两车的他逃离现场。真正的车主为此支付了1.8万余元费用。他又该如何挽回自己的损失呢?
郑某某醉酒驾驶与孙某某街边停放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又与李某某街边停放的两辆轻便三轮摩托车(无号牌)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均损坏。事故后,郑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民警查获,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郑某某为全部责任,孙某某、李某某无责任,因郑某某驾驶的车辆登记于贾某某名下,贾某某支付救援费、停车费、修车费,共计18937元。
贾某某将肇事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及郑某某诉至法院并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及郑某某支付贾某某修车费、停车费、拖车费共计18937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2000元。上述损失21937元在保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范围以外的由郑某某赔偿;诉讼费由保险公司、郑某某承担。
经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依责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依责赔偿。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郑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中贾某某主张的经济损失属于财产损失的范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郑某某予以赔偿。
该案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首先是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交强险是第一梯队、“冲在最前”的赔偿险种,但是有例外: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而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何为“财产损失”?北京平谷法院法官助理许骁解释,这里的财产损失能否免除保险公司支付受害人死亡、伤残赔偿金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的复函([2009]民立他字第42号)明确了,从《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两种情形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财产损失”只应作限制性理解,不应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金等项目。因此,如果在交通事故中有上述例外情形,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出现受害人伤残、死亡时,不能免除保险公司支付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的法定义务。
许骁表示,车辆保险虽然为每位车主的行车安全上了一道“护身符”,但是在日常行车过程中,车主依然需要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各项交通规则,无证驾驶、醉酒驾车的,都不会有交强险的赔付,偷盗他人机动车、故意制造事故骗保和肇事逃逸的更不可取。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车辆交强险虽是车辆保险的兜底险种,法律也对交强险免赔条款进行了规定,但是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的同时更应该时刻保持道德底线,财产损失事小,人的生命价值更为可贵,即便有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被害人伤亡可以免除保险公司对于涉案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但保险公司也应常怀恻隐之心,对受害人负伤亡赔偿义务,这也是法定义务。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