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某物业公司工作8年多,因认为公司让其搬离宿舍自己解决住宿问题导致工资无形降低,他诉至法院要求索赔7.2万元。3月30日,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驳回其全部诉求。
2012年9月26日男子李某入职某物业公司,任安保部运营班一职,在职期间签订有多次的劳动合同,目前是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月平均工资8000元,每月4号左右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上上月26日至上月25日期间的工资,2021年30天年假及探亲假(每年30天)未休,未支付工资。
李某称,公司提供住宿是工资的组成部分,2021 年3月8日起公司以行政用房整治清理为由强行要求他搬离宿舍另行寻找住宿,2021年3月18日公司下发了关于清退办公用房的通知,要求3月31日前必须腾退,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无奈李某于2021年3月30日以公司无形降低工资、克扣工资、不提供住宿条件等原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申请了仲裁,要求确认2012年9月26日至2021年3月30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付2021年2月26日至2021年3月30日工资9839元;支付2021 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0日未休年假工资2206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2000元。朝阳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确认2012年9月26日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物业公司支付李某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工资686.21元;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工资735.63元;驳回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对于仲裁结果,李某不服便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2000元。
物业公司辩称,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认可仲裁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主张因公司收回其住宿,无形降低了其工资、克扣工资、不提供住宿条件,合同事由发生重大变化,且双方无法协商,但李某未就入职条件中包括物业公司为其提供住宿事宜有力举证,亦未能提交双方关于提供住宿的书面约定或协议。
物业公司对此否认曾向李某承诺为其提供住宿,故不存在合同事由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李某主张因单位未能提供住宿导致其工资无形降低、克扣工资,但在2021年3月30日其提出劳动关系解除时未到工资支付日,即每月4日左右,物业公司当时不存在其拖欠工资情形。综上,李某要求物业公司因未提供住宿导致其工资无形降低,克扣工资,合同事由发生重大变化且无法协商,并要求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事实和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确认物业公司与李某2012年9月26日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物业公司向李某支付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工资686.21元;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735.63元。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