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情侣谎称民政局工作人员,与婚纱店女老板合作引流,并收取合作费282 000元,后将钱款用于买房等。
3月24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北京朝阳法院一审以犯招摇撞骗罪,判处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收28万称帮婚纱店引流招揽客户
男子邵某在东城区民政局“某婚姻家庭建设项目”负责婚姻登记颁证服务,他的女朋友张某在该服务中担任志愿者。2019年10月,两人在朝阳区向杨某谎称在民政局工作,与杨女士达成合作协议,帮助她所经营的婚纱店进行客户引流,收取合作费282 000元,后用于买房等使用。
2021年3月7日,邵某、张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案发后,邵某的家属代其退还了杨女士的钱款,二人均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邵某、张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邵某对于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持异议,辩称其没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在取得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涉案钱款用于买房。其辩护人发表了无罪辩护意见,认为邵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张某对于指控的事实则表示异议,辩称其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辩护人发表了罪轻辩护意见,认为张某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请法庭对张某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冒充民政局工作人员大谈合作
据杨女士陈述,她是北京某婚纱店老板。2018年,通过租赁婚纱与张某相识,并通过张某的介绍认识了邵某。2019年9月份,张某自称是东城区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手上有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项目,想与杨女士合作,但是没有签订协议。项目主要是登记完的新人到宣誓厅去录取宣誓视频,张某表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只提供场地,其他装修、设备以及录制工作费用都是从项目资金里出。
2019年10月份杨女士分三笔给张某汇款282 000元作为项目的启动资金。“因为张某和邵某在东城区民政局工作,他们可以接触很多新人,把钱给他们启动这个项目,会有更多的人知道我开的婚纱店。这282 000元没说过要收取我的回扣或是手续费,之后他们给我推广宣传,如果有新人找我租或买婚纱是要收取一定的回扣。”
杨女士说,后来项目因为疫情停止,2020年11月找张某要求退款,但对方表示没钱。同年11月30日,从东城区民政局得知张某只是民政局对外一个服务项目的工作人员,项目是民政局委托给一个非营利组织的惠民项目不需要启动资金且禁止外包,政府每天还给颁证人员发劳务费。
之后张某电话不接,也拒不见面,察觉被骗的杨女士报了警。
据承接此项目的机构负责人介绍, 2019年5月至12月,其与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签订和谐婚姻家庭建设项目,包括结婚宣誓颁证服务、婚姻家庭咨询辅导服务、法律咨询服务。东城区民政局按照合同直接将政府购买服务经费汇入机构对公账户中,机构再通过招募志愿者的形式完成合同要求指标,未授权任何人再次分包此项目。
“张某是从2017年开始成为项目志愿者的,结婚宣誓颁证服务的主要负责人是邵某。我与两人没有签订合同,并多次告知过他们不得转包,邵某是否参与收取启动资金一事我并不清楚。”
2020年1月31日,因新冠疫情影响,北京市民政局发文叫停结婚宣誓等服务。
因招摇撞骗罪双双获刑
张某供述,她确实跟杨女士说过自己是东城区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因为我确实在东城区民政局工作,但不是在编人员,是志愿者。”张某说,杨女士一直让她帮忙扩大客源,在大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旁边租办公室的项目结束后,杨某又找来咨询项目。于是张某从邵某处得知东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有一样的颁证项目,便将此交给了杨女士。
邵某则供述,2017年前后他在做婚礼司仪,在多个区的民政局做过颁证服务。颁证服务是国家的一个惠民项目,每天给颁证人员100元的劳务费。
后邵某通过工作认识了杨女士,还给她介绍了很多客户。“收取杨某的费用是我想的主意,但是具体收多少钱是和张某商量的。”邵某称,通过这个项目杨女士可以获得更多的客源,所以想接触这个项目就要付一定费用,谈成客户就不用再单独付给好处费了。张某之所以自称民政局工作人员,就是吹吹牛,让杨女士能更加相信。
法院认为,邵某、张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经查,邵某、张某谎称其为民政局工作人员,利用其在民政局提供颁证服务的机会,为杨某的商业推广提供帮助,收取杨某给予的合作款28.2万元。在东城区民政局因新冠疫情影响停止颁证服务之前,邵某、张某确实能够按照双方约定为杨某提供便利条件,杨某亦能从中获得预期之好处,杨某财产损失的结果不是邵某、张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行为所导致的,故邵某、张某的欺骗行为与财产损失损害结果发生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邵某、张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但邵某、张某利用在东城区民政局开展颁证服务之机,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冒充民政局工作人员与杨某达成宣传推广合作的行为,影响了国家机关的信誉和正常活动,构成招摇撞骗罪。
邵某、张某当庭不承认其冒充民政局工作人员身份的事实,属于对关键事实的否认,不符合认罪认罚之条件。鉴于邵某已将违法所得退还杨某,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张某在犯罪行为过程中负责与杨某具体沟通对接,且收取钱款等行为,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不认定为从犯。
法院一审以犯招摇撞骗罪,判处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