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骑电动自行车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不幸去世,却没想到其骑行的车辆竟属于机动车范畴,她因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构成交通违法,还要承担相应事故责任。
曹某从北京某电动车零售店购买踏上牌电动车一辆,零售店登记:“车主姓名曹某,车辆品牌踏上,”并向购车人提供了收据、踏上电动车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
2018年7月10日,在北京市密云区某别墅东门北侧,曹某之妻贾某驾驶该电动自行车由西向北行驶,与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贾某荣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接触,发生交通事故,贾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贾某所骑电动自行车为机动车,交警依据该鉴定,认定贾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曹某认为,贾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为北京某电动车零售店所售,此次事故,因其销售的产品超出国家标准,致使曹某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事故责任,同时也导致曹某所得赔偿减少,为此,将零售店诉至法院。
法院根据踏上电动车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了解到,零售店向曹某销售的踏上电动车合格证标注产品名称为踏上电动自行车,产品使用说明书标注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参数中,整车重量≤40kg、最高车速≤20km。
经鉴定,贾某发生交通事故时骑行的两轮车由电机驱动,整备质量大于40kg,无脚踏装置,车轮轮胎宽度大于54mm,其技术参数超出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规范,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摩托车技术参数和要求,为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据此可以认定,零售商向曹某销售的涉案事故车辆存在缺陷。法院依法判决由该车辆销售者承担曹某自担损失20%的赔偿责任。
法官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贾某承担事故责任的原因之一系其骑行的踏上牌电动车被认定为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贾某骑行该车属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构成交通违法,并因此承担相应事故责任。
而被告销售该车辆时向曹某提供的产品使用说明书标注的相关技术参数,与实际鉴定的技术参数不符,鉴定出的相关技术参数超出国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规范,故销售的该车辆存在缺陷。贾某承担事故责任显然与被告销售涉案车辆时未尽产品技术参数如实说明义务有因果关系。
贾某因骑行此车致亡并构成交通违法和承担因此而扩大的事故责任,曹某因此对贾某的死亡而获得赔偿相应减少,其要求被告赔偿因前述原因而遭受的损失,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