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网红主播一年赚15万却赔了65万违约金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3-10 15:22

网络直播是主播利用互联网技术,以直播平台为依托,向观众用户传递信息的一种新型传播方式。伴随着网络直播平台的激烈竞争以及直播打赏、直播带货的兴起,主播、直播平台与用户之间的纠纷随之出现,并呈增长趋势。

网络直播作为新业态在发展中存在较多的问题和争议,又该怎么“避坑”呢?

签约主播擅自“跳槽”被索赔百万违约金

网络直播行业是当前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讯技术蓬勃发展下的产物,但因缺乏相应的规制,直播平台受制于线下管理手段不足,往往通过设定直播时长、年限、限定直播风格与内容等较为严苛的主播义务以及“百万级”金额的违约条款来对主播进行管理管控。

某科技公司是一个注册用户过亿的直播平台运营者,被告胡某是一名退伍军人,具有一定的野外生存知识和技能。

2018年8月1日,双方签订了《2018年直播协议》,该期间胡某获得结算款共计43万余元,某科技公司获得平台分成款共计64万余元。

2019年8月1日,双方又签订了《2019年直播协议》,约定胡某保证某科技公司为其直播演艺的独家合作伙伴,否则胡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某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合同有效期为1年,双方还就胡某每月的最低直播时长、费用分成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19年8月至11月,胡某在该直播平台的户外频道进行直播,粉丝量接近9万人,但在2019年12月后未在该直播平台进行任何直播活动。

该期间,胡某从某科技公司处获得基础费用、分成费用等结算款共计15万余元,某科技公司获得平台分成款共计25万余元。依据某科技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胡某于2019年12月在另一直播平台进行海岛求生、野外生存等直播活动。某科技公司认为胡某未经其准许擅自在其他平台直播,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故向胡某索要100万元违约金及律师费等。

胡某辩称,双方签订的并非独家直播合同,去其他平台直播系应某科技公司户外频道负责人要求而为,认为其未构成违约。

法院审理后,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认为某科技公司主张的100万元违约金过高,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最终判决胡某支付违约金65万元。

北京朝阳法院法官温晓汾表示,一方面,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鼓励契约自由,倡导诚实守信。主播是直播平台获取流量的核心资源,一名主播从“透明”到“流量”的过程与其签约直播平台的打造与培养密不可分。直播平台之间为争夺流量主播及附带的观众群,不惜高薪“挖角”,被“挖角”公司被迫参与流量主播争夺战,引发多起诉讼纠纷。

同时,直播平台起诉独家签约主播违约类案件中,主播往往缺乏诚信和契约精神,唯利益导向,擅自跳槽违约率高,更加剧了网络直播行业内的无序恶性竞争。

另一方面,合同自由并非绝对,若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实际审理中,法院会综合直播平台的实际损失、合同未履行期限、主播主观违约程度、主播经济价值及平台有无违约行为等因素,对违约金金额进行调低。

熊孩子沉迷“打赏”一年花掉65万

未成年人在认知能力、判断能力、辨别能力等方面不成熟,容易受到误导,需要进行特别保护与引导。

近年来,未成年人大额“打赏”主播事件频发。该类案件中,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主张直播账号系以未成年人父母的名义注册并进行实名认证,通过未成年人父母名下的微信、支付宝或者银行卡直接支付款项给虚拟币出售方,未成年人实施的打赏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购买虚拟币行为无效,直播平台应返还相应款项。从直播打赏金额来看,呈现出大额打赏的特点,少则一月之内打赏千余元,多则一年之内打赏数十万元。

未成年人郑某在其母亲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母亲刘某的身份信息注册某直播账号,并对主播进行充值打赏,金额达到65万元。刘某发现后将直播平台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郑某与直播平台交易虚拟币的合同应属无效,并要求直播平台返还充值金额。

一审期间,郑某提交了其与母亲的微信聊天记录、其母亲支付宝和微信付款记录。法院认为,郑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是郑某系在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登陆并充值消费,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郑某提交了其母亲的护照出入境记录、向直播平台客服发送的电子邮件及律师函,证明其母向直播平台披露账户使用人是未成年人,对充值行为不追认。

二审法院认为,郑某母亲通过发送律师函向直播平台披露了账户实际使用人是未成年人且对充值行为表示了否认,直播平台未及时暂停交易并审查账户身份,故认定直播平台应将郑某母亲发送律师函之后的充值予以退还。

温晓汾指出,部分父母疏于对手机或支付账号的密码管理,欠缺对子女的监管和引导。未成年人作为直播平台的用户群体,与成年人用户相比,缺乏相应的人生经验和社会阅历,更容易受到丰富多样的网络直播的诱惑,沉迷于网络直播。让未成年人用户获得健康有益的网络直播服务,是值得全社会关注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司法实践中,“打赏”有多种交易方式和交易参与主体,监护人能否追回打赏款仍需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具体案件情况予以认定。

在判断未成年人是否系未经监护人同意而“打赏”时,会结合未成年人与监护人是否在异地居住、账户注册使用时的IP地址、充值打赏发生的时间及频率、与被打赏主播进行互动的情况、未成年人能否熟练操作直播平台APP等情况,来认定“打赏”的主体是否为未成年人。

温晓汾提醒,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并非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若监护人发现银行账户交易异常、得知孩子进行“打赏”后,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避免孩子后续再次进行“打赏”,对大额网络交易消费采取放任的态度,则不宜认定为“未取得监护人同意”。

监护人应积极与平台进行沟通,披露账号实际使用人的情况并对未成年人“打赏”一事明确拒绝追认,请求平台及时暂停账号的交易功能。否则,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打赏”一事知情后的扩大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带货主播卖的红宝石锅具却是铝合金的

直播带货是一种新兴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在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可能产生虚假宣传、产品质量瑕疵或缺陷、售后服务无法保障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小李主播在直播中宣传所售锅具套装为法国原装进口、锅具材质为红宝石。王女士观看了直播,通过直播链接购买了甲公司出售的前述锅具套装,但在收货后发现有部分锅具并非法国原装进口,而是东南亚生产制造,且锅具材质也不是红宝石,而是铝合金。

这种情况下,王女士应该怎么办呢?对此,温晓汾表示,小李主播接受产品卖家甲公司的委托进行直播带货,获取一定比例的销售佣金,通过直播平台推荐产品,属于商业广告行为。我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小李主播在直播时明知或应当知道所述产品介绍是虚假的还继续进行宣传、推荐,由此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和产品卖家甲公司一同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在直播购物时,要注意保留证据,如网购订单截图、付款凭证、主播对商品的介绍等,必要时可以录屏、录音或通过公证手段来对重要的电子证据进行留存,以便日后的维权举证。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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