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在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表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当事人都可以通过个人破产依法免除债务、实现重生,但值得注意的是,个人债务免除不是无条件的。
刘贵祥介绍,目前我国的破产法是企业破产法,且只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但个人也是很重要的市场主体。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说,我国市场主体总量超过1.5亿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数字,截止2021年底,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已经达到1.03亿,约占总量的2/3。由于现行破产法律制度的缺失,这些个人在经营不善、创业失败的时候,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的债务责任,无法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
但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属于经营性债务,而像一般买汽车、买家用电器这些消费性债务,也可能面临这样的问题。
刘贵祥表示,消费目前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消费者难免遇到天灾人祸等不幸事件,陷入债务泥潭,对个人和家庭造成严重影响,甚至滋生了法律不允许的恶意催收、暴力催收等不良现象。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当事人都可以通过个人破产依法免除债务、实现重生。如果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人提供法治化的解决债务危机的手段,也难言在法律制度上给人以从头再来的机会。
但值得注意的是,个人债务免除不是无条件的。
刘贵祥称,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的豁免,并不是绝对无条件的,更不是简单的欠钱不用还。其中,具有人身属性的赔偿金和赡养费债务是不能免除的,其他债务即便要免除,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比如,在清算程序中,债务人除了保留维持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财产以及其他特定财产外,其他财产和收入都应当用来偿还债务,并且还要经过三至五年的免责考察期,没有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并且经法院裁定认可,才可以免于偿还剩余债务。
实习生 曲梓华 刘静怡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