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在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表示,一些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账款,迫使中小微企业接受不平等条件,达成与市场价格明显背离的以物抵债协议或者约定明显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条件的,支持中小微企业行使撤销权。
中小微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细胞,占我国企业总数量的99%以上,吸纳了我国2.3亿的就业人口,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同时,中小微企业体量小家底薄,资金周转要求高,抗风险能力低。根据2021年的统计数据,全国新增减税累计10088亿,其中给中小微企业累计减税2951亿元,占比29%,国家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一月份专门出台了“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就是要从司法层面保障国家惠企政策落地见效,不仅要让企业‘缓口气’,还要企业增强对司法保护的信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活力。”刘贵祥说。
从程序方面,针对中小微企业诉讼能力较弱、甚至没有财力聘请律师等情况,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诉讼引导和释明,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防止中小微企业在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在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努力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
刘贵祥介绍,从实体方面,也明确规定了三个重点。对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以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决算审计等不合理理由拒付或拖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的,中小微企业起诉要求付款的,支持其付款请求。
对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及防控措施等非市场风险影响,导致企业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的,依法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合理划分责任,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而一些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账款,迫使中小微企业接受不平等条件,达成与市场价格明显背离的以物抵债协议或者约定明显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条件的,支持中小微企业行使撤销权。
他举例说明,比如一些大型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工程款,以滞销的商业楼抵押,还要求中小企业以现金补差,中小企业被迫接受不公平的条件,可以行使撤销权。
实习生 曲梓华 刘静怡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