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 多位长期关注相关方面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保护女性权益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他们建议,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法定刑,实施“买卖同罪”。
这些年,拐卖妇女儿童始终是一个痛感强烈的社会痛点,尤其是那些失去孩子的父母,无时无刻不在忍受着煎熬。就整体而言,打拐形势依然严峻。对此,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是因为现行法律对买家惩处过轻,应该修改相关法律对买家“定罪”,实现“买卖同罪”,这样才能有效遏制妇女儿童拐卖。
按照现行的法律,买家是基本无风险的,因为只要“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之所以“宽容”买家,与轻处吸毒者差不多:他们都是受害者。买孩子的事情败露后,会人财两空,吸毒者的后果同样是人财两空,但这种“受害”又有区别。吸毒者,特别是那些误入歧途并无其它犯罪的人,对别人的伤害比较小,而收买孩子的人,对丢失孩子的家庭伤害却非常大,甚至是毁灭性的。
尽管近年来国家打击拐卖女妇女儿童犯罪不可谓不严厉,判处人贩子死刑的案例也很多,但拐卖儿童的事件依旧不断发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于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人贩子决不姑息,而对收买孩子的买主却心慈手软。根据此前网站的一项民意调查,支持“买拐同罪”的网民达到92.5%,由此看来,呼吁“买拐同罪”具有强大的民意支持率,也体现了民众对于拐卖儿童的深恶痛绝。
超过9成网友“支持买拐同罪,光打击拐卖一方是不够的”。但正如“行贿与受贿同罪”实行起来有难度一样,实行“买拐同罪”也需要审时度势,适时适事修正,不宜搞一刀切。一方面,实行“买拐同罪”易带来打击难度,拐卖儿童和收买儿童行为本身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外界察觉。如果实行“买拐同罪”,势必会让收买者提高警惕,在收买儿童时隐匿真实信息,如此,即便查处了拐卖行为,也将因线索中断而难以进一步侦破案件,挽回损失,同时也有可能对被拐儿童安全形成危害。另一方面,社会实情也不能不考虑,目前非法送养和非法收养在民间较为普遍,有的父母将不愿抚养的婴儿送人,收点钱了事;有的家庭本着慈善和“多子多福”心理收养儿童。拐卖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牟取暴利,而收买的原因多种多样,所以法律应该灵活处理各种情形。
拐卖人口是人类最可耻的行为之一,也是最严重的反人类性质的犯罪,买拐与拐卖构成了买卖人口犯罪完整“市场链条”,正所谓“没有需求就没有买卖”,从这个意义来说,买拐法律成本太低,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拐卖人口犯罪的冲动。提出“买拐同罪”,更有它相对充分的理由。刑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免责条款,给了参与拐卖儿童犯罪的“买家”轻易逃脱法律惩处的空间,也实际成为拐卖儿童犯罪屡禁不止的重要根源。实施打击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孩子,但同时也应当防止打击过度而造成新的次生伤害。实行“卖拐同罪”还要兼顾各方面的因素,做到“宽严相济”,才符合真正的法的精神。
“买拐同罪”不宜一概而论。一方面,从体现司法兜底和维护惩处的威慑作用来说,有必要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让买拐必须承担一定的刑责。另一方面,法治是多要素互相作用的结果,单纯把拐卖犯罪形势严峻归咎于法律成本太低有失偏颇,法律所要解决的是对人口买卖这一行为的准确定义和惩处,至于买家膝下无子嗣、无儿养老的困顿,贫困的乡村、卑微的农妇的出路,等等,则需要法律之外的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人性关怀。
文/吴学安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